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MLDM-113-訴-193-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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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竣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竣宏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鎮○○里0鄰○○00○00 號。 理 由 一、被告朱竣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 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等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2度因逃匿經通緝,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然斟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害人之保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可替代羈押之處分。因此,本院衡酌被告所涉罪名、犯罪情狀、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其家庭狀況、資力等節,准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又被告停止羈押後,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或違反限制住居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