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MLDM-113-訴-225-20241223-4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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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宥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 第2751號、113年度偵字第2752號、113年度偵字第2889號、113 年度偵字第3119號、113年度偵字第3711號、113年度偵字第3712 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宥嘉犯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編號16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附件附表編號4「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載「112年11月8 日中午12時44分許/2萬元」刪除;所載「112年11月8日下午1時19分許」更正為「112年11月8日下午1時18分許」。  ㈡附件附表編號5「匯入帳號」欄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000-00 000000000」。  ㈢附件附表編號11「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載「112年11月2 6日下午1時14分許/8,349元」更正為「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14分許/8,000元」。  ㈣附件附表編號23「匯入帳號」欄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 00-000000000000」。  ㈤附件附表編號26「提領時間/金額/車手」欄所載更正為「112 年11月28日下午8時47分許/2萬元/蘇宥嘉」、「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48分許/2萬元/蘇宥嘉」、「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49許/2萬元/蘇宥嘉」、「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49分許/1萬8,000元/蘇宥嘉」。  ㈥附件附表編號27「提領時間/金額/車手」欄所載金額「2萬0, 005元」更正為「2萬元」。  ㈦附件附表編號27「提領時間/金額/車手」欄及「提領地點」 欄增加「112年11月28日下午7時54分許/2萬元/張哲瑋」、「同上」;「112年11月28日下午7時55許/9,000元/張哲瑋」、「同上」;「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36許/4萬元/張哲瑋」、「同上」。  ㈧附件附表編號28「提領時間/金額/車手」欄所載更正為「112 年11月28日下午8時12分許/2萬元/張哲瑋」。  ㈨附件附表編號28「提領時間/金額/車手」欄及「提領地點」 欄增加「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13分許/2萬元/張哲瑋」、「同上」。  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宥嘉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取財: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 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或1億元者為規範,本案被告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取財物金額未逾500萬元,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  ⒉洗錢防制法: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雖將法定刑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但對於洗錢標的未達1億元者,復於同條項後段規定將法定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考量本案被告所涉及洗錢標的均未達1億元,則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既將法定刑最高度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自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17至28所為,均係犯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張哲瑋、籃立為、黃瑾暄及所屬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2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然其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詳下述),惟並未自動繳交,故無上述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所為犯行已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爰不再論述被告所犯輕罪部分,有無相關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而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量刑時一併衡酌。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獲取不法利益,由被告負責提領詐得款項,再轉交上手,被告所為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致使告訴人等無端蒙受遭詐騙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一同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告訴人等遭騙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迄今復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被訴犯行,態度非差,並考量被告在本案犯罪中並非直接向告訴人等訛詐之人,僅擔任車手之工作,非該犯罪團體之主謀、核心份子或主要獲利者,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被害人受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86頁)、告訴人潘玉姍、林瑋宸、陳品蕾、簡嘉萱、梁華臻、楊靜枝向本院表達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7至58、1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以期相當。  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尚有其他案件於偵查及審理中而尚未確定,為兼顧被告權益及避免勞費,本案乃不酌定應執行刑。  ㈧另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 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經本院審酌被告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 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稱:其就本案可獲取每日報酬1,500元、車資1,000元,3日共獲得7,5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獲得之確實報酬金額為何,亦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另有獲得其他不法所得,故認其犯罪所得為7,5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修正 後(即現行法)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參諸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修法理由可知,其修法目的在於解決洗錢標的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而並未排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章節。從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自仍有適用餘地。經查,被告提領款項已全數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12頁),是此部分為告訴人等遭詐贓款而屬洗錢標的,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然被告既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若再予沒收,顯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6所示告訴人張于安部分 ,因有參與共同詐騙告訴人張于安,及提領其受騙後匯入之贓款並轉交他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㈡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案被告參與共同詐騙告訴人張于安,及提領其受騙後匯入 之贓款並轉交他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6),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56、3831、4047、4349號提起公訴,於113年5月3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2號),並於同年11月1日判決等情(下稱前案,前案判決書將告訴人張于安姓名誤載為張宇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件起訴書、判決書附卷可稽。經核閱被告如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均係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6日某時,假冒帳號名稱「謝凱煬」詐欺告訴人張于安,告訴人張于安因而依指示於111年11月26日、同月29日陸續匯出多筆款項至詐欺集團所提供之帳戶內。顯見被告、告訴人均為同一,告訴人張于安遭詐騙之日期、手法亦屬相同,僅其遭詐後之匯款時間有所先後、匯款金額、匯入帳戶不同,顯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對同一告訴人數次施用詐術之詐欺取財行為,侵害法益相同,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為同一案件。而本案檢察官就此部分重複提起公訴,並於113年6月14日始繫屬本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因本案繫屬在後,本院自不得為實體裁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㈣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 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參照)。本案上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部分,均未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爰就此部分不再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行通常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3條第7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⒈ 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陳至寬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⒉ 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陳庭妤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⒊ 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潘辰翰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⒋ 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粱夢汝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⒌ 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周寶玉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⒍ 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楊舒涵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⒎ 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許智凱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⒏ 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林琬婷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⒐ 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李昱瑩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⒑ 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王怡琇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⒒ 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黃定宇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⒓ 起訴書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張瀞文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⒔ 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告訴人謝莉萍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⒕ 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柳逸祺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⒖ 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陳品蕾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⒗ 起訴書附表編號16之告訴人張于安部分 公訴不受理。 ⒘ 起訴書附表編號17之告訴人徐誼芬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⒙ 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告訴人楊靜枝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⒚ 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告訴人簡嘉萱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⒛ 起訴書附表編號20之告訴人林瑋宸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告訴人余士驊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2之告訴人吳明憲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3之告訴人李宜庭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4之告訴人潘玉珊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5之告訴人粱華臻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6之告訴人蔡承憲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告訴人羅彩廷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起訴書附表編號28之告訴人林靖皓部分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51號                    113年度偵字第2752號                    113年度偵字第2889號                    113年度偵字第3119號                    113年度偵字第3711號                    113年度偵字第3712號   被   告 張哲瑋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宥嘉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瑋、蘇宥嘉均自民國112年11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 ram暱稱「小美金$控」、籃立為、黃瑾暄(所涉犯詐欺等罪嫌,另由警方偵辦中)等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張哲瑋及蘇宥嘉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非本件起訴範圍),渠等分工為張哲瑋、蘇宥嘉擔任一線車手角色,負責提款工作,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報酬,提款後將款項交由黃瑾暄,黃瑾暄再將款項交付予籃立為。嗣張哲瑋、蘇宥嘉與其等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至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如附表所示帳戶後,即由張哲瑋、蘇宥嘉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由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之詐欺贓款,以此方式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取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並旋將領取之贓款交付予附近之黃瑾暄,製造金流追查斷點,以掩飾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為洗錢行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至寬、陳庭妤、潘辰翰、梁夢汝、周寶玉訴由苗栗縣 警察局苗栗分局、楊舒涵、許智凱、林琬婷、李昱瑩、王怡琇、黃定宇、張瀞文、謝莉萍、柳逸祺、陳品蕾、張于安、徐誼芬、楊靜枝、簡嘉萱、林瑋宸、余士驊、吳明憲、李宜庭、潘玉珊、梁華臻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蔡承憲、羅彩廷、林靖皓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哲瑋、蘇宥嘉均於警詢、偵查中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28位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等人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或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等人提供匯款明細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所示由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之提款影像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均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又被告張哲瑋及蘇宥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包括黃瑾暄及籃立為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請從重論以3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2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附表所示28位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有侵害,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因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2人於偵查中自承從事車手薪水每日為1,500元、車資補貼1,000元,是本案被告2人共在苗栗轄內領取3日,犯罪所得應各為7,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而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麗 卿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金額/車手 提領地點 1 陳至寬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6日下午7時39分許,於「旋轉拍賣」上張貼欲購買大衣之訊息,並佯稱帳號凍結無法下單,以第一銀行客服名義撥打電話予陳至寬誘使將自稱「劉嘉婕」、「賣貨便」、「楊雅雯00553」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致陳至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15分許/4萬9,985元 (不含手續費)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6萬元/張哲瑋 中華郵政苗栗文山郵局 苗栗縣○○市○○路000號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18分許/4萬9,985元 (不含手續費)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4萬元/張哲瑋 2 陳庭妤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8日上午1時30分許於「旋轉拍賣」上張貼欲購買iPhone12手機殼之訊息,佯稱帳號凍結無法下單,以客服名義誘使陳庭妤將自稱「Carousell TW 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楊文鴻」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致陳庭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52分許/4萬9,989元 同上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02分許/4萬9,000元/張哲瑋 同上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56分許/8,058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11分許/8,000元/張哲瑋 統一超商苗鑫門市 苗栗縣○○市○○路0000號 3 潘辰翰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8日某時,撥打電話予潘辰翰,並佯為「全家好賣+」客服名義,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潘辰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24分許/1萬4,086元 同上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30分許/1萬4,000元/張哲瑋 同上 4 梁夢汝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8日某時,藉由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欲購買二手衣物之訊息,誘使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使梁夢汝將自稱「李」、「7-11賣貨便」、「銀行客服」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梁夢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40分許/2萬2,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44分許/2萬元/蘇宥嘉 同上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44分許/3,000元/蘇宥嘉 112年11月8日中午12時44分許/2萬元 112年11月8日下午1時23分許/4萬8,000元/蘇宥嘉 統一超商源栗門市 苗栗縣○○市○○路0000號 112年11月8日下午1時19分許/4萬8,100元 5 周寶玉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7日上午11時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慧妹~志傑媽咪」名義及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使周寶玉將自稱「7-11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周寶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7分許/4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13分許/3萬元/蘇宥嘉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苗栗縣○○市○○路000號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15分許/3萬元/蘇宥嘉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16分許/3萬元/蘇宥嘉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9分許/4萬9,985元 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21分許/9,000元/蘇宥嘉 統一超商苗公門市 苗栗縣○○市○○路00號 6 楊舒涵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李曉玟」名義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楊舒涵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使楊舒涵將自稱「7-11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楊舒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6分許/3萬7,456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上午11時55分許/2萬元/蘇宥嘉 統一超商新苑門市 苗栗縣○○鎮○○路00號 112年11月26日上午11時56分許/1萬7,000元/蘇宥嘉 7 許智凱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某時,以社群軟體FB「正應作魚刀」名義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許智凱藉由「蝦皮購物」平台創設交易並使許智凱將自稱「線上客服專員」、「中國信託」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許智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許/1萬5,123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4分許/2萬元/蘇宥嘉 同上 8 林琬婷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下午8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巧惠」名義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使林琬婷將自稱「7-11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之不詳人士,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琬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2分許/1萬6,103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5分許/1萬1,000元/蘇宥嘉 同上 9 李昱瑩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下午8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Connie」名義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李昱瑩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使李昱瑩將自稱「7-Eleven在線客服」、「中國信託」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李昱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27分許/1萬1,986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1分許/1萬2,000元/蘇宥嘉 同上 10 王怡琇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FB「劉慧卿」名義傳送欲購買運動商品之訊息,誘使王怡琇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點擊不明網址連結至「7-Eleven客服」之不詳人士,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王怡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20分許/9,737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24分許/9,000元/蘇宥嘉 中華郵政苑裡郵局 苗栗縣○○鎮○○街00號 11 黃定宇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1日下午2時許,透過社群軟體TIKTOK連結至通訊軟體LINE「姚經理諮詢」名義,誘使黃定宇點擊不明網址並下載銀行APP註冊帳戶,謊稱金融貸款資金提領需要手續費方能提領云云,致黃定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14分許/8,349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21分許/8,000元/蘇宥嘉 同上 12 張瀞文(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37許,以通訊軟體LINE「李曉雯」名義傳送欲購買空拍機之訊息,誘使張瀞文藉由「蝦皮購物」平台創設交易,並點擊不明網址連結至通訊軟體LINE「在線客服」、「中國信託」之不詳人士,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張瀞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47分許/2萬3,986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0分許/2萬元/蘇宥嘉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0分許/4,000元/蘇宥嘉 13 謝莉萍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下午1時37許,以社群軟體FB「Geu Heu」名義傳送欲購買洗衣機之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楊玉楹」名義作為溝通平台,誘使謝莉萍點擊不明網址連結,並撥打電話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謝莉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46分許/4萬9,985元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2分許/2萬元/蘇宥嘉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2分許/2萬元/蘇宥嘉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1分許/4萬8,986元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6分許/2萬元/蘇宥嘉 統一超商新和苑門市 苗栗縣○○鎮○○路00○0號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6分許/2萬元/蘇宥嘉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7分許/1萬8,000元/蘇宥嘉 14 柳逸祺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柳逸祺,並佯為「全家好賣+」、「國泰世華銀行」客服名義,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柳逸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2分許/2萬1,017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4分許/2萬元/蘇宥嘉 中華郵政苑裡郵局 苗栗縣○○鎮○○街00號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5分許/1,000元/蘇宥嘉 15 陳品蕾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某時,撥打電話予陳品蕾,佯為「饗饗餐廳」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謊稱訂購資料外洩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帳戶凍結款項云云,致陳品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35分許/9萬9,99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41分許/6萬元/蘇宥嘉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38分許/1萬0,123元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42分許/5萬5,000元/蘇宥嘉 16 張于安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某時,以社群軟體FB「謝凱煬」名義傳送欲購買二手iPhone手機之訊息,誘使張于安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點擊不明網址連結至「7-Eleven客服」之不詳人士,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張于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3時23分許/3萬5,066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5,000元/蘇宥嘉 同上 17 徐誼芬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2分許,以社群軟體FB「周曉彤」名義及通訊軟體LINE「陳雲萱」、「張如如」名義傳送欲購買二手衣物之訊息,誘使徐誼芬藉由「全家好賣+」平台創設交易並將自稱「中國信託線上客服」、「全家好賣+專屬客服」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徐誼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36分許/9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45分許/6萬元/蘇宥嘉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46分許/3萬9,000元/蘇宥嘉 18 楊靜枝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21分許,以社群軟體FB「蔡熙嬅」名義及通訊軟體LINE「蔡熙嬅」名義傳送欲購商品之訊息,誘使楊靜枝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將自稱「玉山銀行」、「線上客服」、「賣貨便」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楊靜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51分許/4萬9,985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53分許/5萬元/蘇宥嘉 同上 19 簡嘉萱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4分許,以社群軟體FB「楊政和」名義張貼出租房屋之訊息,誘使將自稱「BoBo」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須先行支付訂金一萬元云云,致簡嘉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5分許/1萬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10分許/2萬元/張哲瑋 統一超商新苑門市 苗栗縣○○鎮○○路00號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11分許/2萬元/張哲瑋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11分許/4,000元/張哲瑋 20 林瑋宸(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某時,以社群軟體FB連結至通訊軟體Messenger「陳曉惠」名義,傳送欲購買相機鏡頭之訊息,誘使林瑋宸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將自稱「陳曉惠」、「7-ELEVEN賣貨便」、「姜家豪」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林瑋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6分許/3萬4,123元 同上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許/3萬4,138元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52分許/2萬元/張哲瑋 苑裡農會 苗栗縣○○鎮○○路00號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53分許/1萬4,000元/張哲瑋 21 余士驊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下午10時許,以社群軟體FB「高子傑」名義傳送欲購買二手手機之訊息,誘使余士驊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點擊不明網址連結至「7-Eleven在線客服」之不詳人士,隨後佯為華南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余士驊,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余士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7分許/9萬9,999元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45分許/1萬元/張哲瑋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42分許/1元 22 吳明憲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許,以社群軟體FB「謝凱煬」名義傳送欲購買手機之訊息,誘使吳明憲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點擊不明網址連結至「7-Eleven在線客服」之不詳人士,隨後佯為彰化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吳明憲,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吳明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中午12時55分許/4萬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分許/2萬元/張哲瑋 同上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分許/2萬元/張哲瑋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5分許/1萬元/張哲瑋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37分許/4萬9,123元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44分許/2萬元/張哲瑋 統一超商新和苑門市 苗栗縣○○鎮○○路00○0號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45分許/2萬元/張哲瑋 112年11月26日下午1時46分許/9,000元/張哲瑋 23 李宜庭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下午3時35分許,以買家「梁家安」名義於「旋轉拍賣」上傳送欲購買美妝用品之訊息,並佯稱帳號凍結無法下單云云,誘使李宜庭將自稱元大銀行客服「陳志雄」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致李宜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38分許/4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54分許/2萬元/張哲瑋 全家超商金客庄門市 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1萬元/張哲瑋 24 潘玉珊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2分許,以社群軟體FB「許樂琪」名義傳送欲購買溫奶器之訊息,誘使潘玉珊藉由「蝦皮購物」平台創設交易,並將自稱「萱」、「Shopee線上專屬客服」、「臺灣銀行」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嗣後佯為臺灣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潘玉珊,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潘玉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4分許/4萬9,986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0分許/6萬元/張哲瑋 中華郵政通霄郵局 苗栗縣○○鎮○○路00號 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5分許/4萬9,986元 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1分許/6萬元/張哲瑋 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2分許/2萬9,000元/張哲瑋 25 梁華臻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蔡熙嬅」名義傳送欲購買貓砂機之訊息,誘使梁華臻藉由「7-11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並將自稱「賣貨便」、「中國信託」、「線上客服」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流認證云云,致梁華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41分許/3萬2,123元 同上 同上 26 蔡承憲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7時44許,撥打電話予蔡承憲,佯為「饗饗飲食集團」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謊稱訂購資料外洩需將存款監控、系統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蔡承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35分許/4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47分許/2萬0,005元/蘇宥嘉 統一超商貞永門市 苗栗縣○○市○○路0段0號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36分許/2萬8,123元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48分許/2萬0,005元/蘇宥嘉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49分許/2萬0,005元/蘇宥嘉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49分許/1萬8,005元/蘇宥嘉 27 羅彩廷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某時,以社群軟體FB「蔡芸芳」名義傳送欲購買二手商品之訊息,誘使羅彩廷將自稱「陳雲萱」、「7-ELEVEN專屬客服」、「線上客服」、「中國信託」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謊稱未開通金融服務云云,致羅彩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下午7時44分許/4萬9,866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8日下午7時53分許/2萬0,005元/張哲瑋 同上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29分許/9萬9,985元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35分許/6萬元/張哲瑋 中華郵政頭份田寮郵局 苗栗縣○○市○○路000號 28 林靖皓 (提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下午7時40分許先後撥打電話予林靖皓,佯稱為「World Gym」客服人員、「國泰銀行」客服人員,謊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其指示操作方能取消扣款云云,致林靖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11分許/1萬5,069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8日下午8時12分許/2萬0,005元/張哲瑋 統一超商貞永門市 苗栗縣○○市○○路0段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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