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M-113-訴-237-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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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37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劭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7號第一審刑 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0月9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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