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M-113-訴-265-202410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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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在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永在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