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MLDM-113-訴-267-2024120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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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埕溥 楊玉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劉羅盛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萬7,00 5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犯罪事實欄㈡第6行至第7行 關於「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0萬7,005元,」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