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M-113-訴-286-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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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沅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選偵字第6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之意圖營利 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以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 總統選舉(下稱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結果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利用臉書帳號「Bernice Chou」管理臉書社團「線上博弈/運動賽事球版/運彩/MLB/NBA/CPBL/PLG/T1/NPB/KBO/投資」(下稱本案臉書社團)、通訊軟體LINE帳號「mmr8888」即暱稱「MMR」,於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散布選舉賭盤之投注訊息及提供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賠率為下注標的,藉此公開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而供給賭博場所。其投注方式如下:甲○○先於112年12月1日,在本案臉書社團張貼「你的年終,總統來發➊2024總統大選、最佳賠率、即時更新➋投下你心目中最佳的總統人選➌邀請親朋好友一起同樂,再享高額傭金回饋➍歡迎加入LINE帳號或私訊本群管理員#賴清德#侯友宜#柯文哲#蕭美琴#趙少康#吳欣盈#賴蕭配#侯康配#柯盈配#郭台銘#民調#選舉#藍白合#總統大選#2024總統大選」、「請私訊本群管理員或加入LineID:mmr8888」,並以LINE帳號「mmr8888」(暱稱「MMR」)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參選人之賠率表單,由賭客自行決定押注對象,再提供不知情之其同居人乙○○(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甲郵局帳戶)及其與乙○○之未成年子女鄭○軒(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乙郵局帳戶),作為賭客匯入賭金之用,甲○○即以上述方式經營選舉賭盤,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嗣於112年12月25日,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在甲○○位於苗栗縣○○市○○路0000號2樓之19住處(下稱本案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 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以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為非供述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位證據之複製品與原件具真實性及同一性,有相同之效果,惟複製過程仍屬人為操作,且因複製之無差異性與無痕跡性,不能免於作偽、變造,原則上欲以之證明某待證事項,須提出原件供調查,或雖提出複製品,當事人不爭執或經與原件核對證明相符者,得作為證據。然如原件滅失或提出困難,當事人對複製品之真實性有爭執時,非當然排除其證據能力。此時法院應審查證據取得之過程是否合法(即通過「證據使用禁止」之要求),及勘驗或鑑定複製品,茍未經過人為作偽、變造,該複製品即係原件內容之重現,並未摻雜任何人為之作用,致影響內容所顯現之真實性,如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能否藉由該複製品,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件存在,並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LINE帳號「mmr8888」之對話紀錄截圖,係本案檢舉人利用其手機LINE通訊軟體與LINE帳號「mmr8888」所為之對話(112年度選他字第36號卷第9至13頁),經其翻攝截圖聊天紀錄後附卷,又本案臉書社團截圖資料(113年度選偵字第49號卷第43至46、61至64、73至88頁,112年度選他字第36號卷第11至13、15至28、43頁),屬翻攝截圖本案臉書社團頁面,性質均屬文書證據,對被告甲○○(下稱被告)而言,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上開對話紀錄截圖雖非原始之對話紀錄,而為原始對話紀錄之「派生證據」,然觀以該對話紀錄內容之截圖時間先後連續,且均完整包括對話之時間,本案臉書社團頁面截圖內容之截圖內容完整,包括臉書發布訊息時間,均未有個人主觀意見之註解參雜在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等人為竄改方式所取得之情事,並經本院依法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以踐行合法之證據調查程序,應認為上開對話紀錄截圖、本案臉書社團頁面截圖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59、83至8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卷內其餘所有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 場所之犯行,辯稱:我的筆記型電腦朋友會用,有王新羽、林更為、江紋毅、徐郁仁,LINE帳號「mmr8888」他們也知道帳密;我未使用臉書帳號「Bernice Chou」、0000000000之手機門號等語(113年度選偵字第63號卷第177頁,本院卷第57頁)。經查: ㈠臉書帳號「Bernice Chou」管理本案臉書社團,並於112年12 月1日,在本案臉書社團張貼「你的年終,總統來發➊2024總統大選、最佳賠率、即時更新➋投下你心目中最佳的總統人選➌邀請親朋好友一起同樂,再享高額傭金回饋➍歡迎加入LINE帳號或私訊本群管理員#賴清德#侯友宜#柯文哲#蕭美琴#趙少康#吳欣盈#賴蕭配#侯康配#柯盈配#郭台銘#民調#選舉#藍白合#總統大選#2024總統大選」、「請私訊本群管理員或加入LineID:mmr8888」;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員於112年12月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在被告本案住處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又扣案之被告所有筆記型電腦(微星)內留存有LINE帳號「mmr8888」登入畫面資料、臉書帳號「Bernice Chou」之登入畫面資料,且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留存之賭盤圖片,與臉書帳號「Bernice Chou」張貼在本案臉書社團之賭盤圖片相同;甲郵局帳戶為被告之同居人乙○○所申辦,乙郵局帳戶為被告與乙○○之未成年子女鄭○軒所申辦等事實,有本案臉書社團截圖資料、對話紀錄、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之檢視紀錄資料、甲郵局帳戶及乙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112年度選他字第36號卷第11至13、15至30、43頁,112年度選偵字第63號卷第167、168頁,113年度選偵字第49號卷第43至46、61至64、73至88、107至129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被告所有筆記型電腦(微星)內既留存有LINE帳號「mmr 8888」登入畫面資料、臉書帳號「Bernice Chou」之登入畫面資料,且臉書帳號「Bernice Chou」張貼在本案臉書社團之賭盤圖片亦與上開筆記型電腦內留存之賭盤圖片相同,可知LINE帳號「mmr8888」、臉書帳號「Bernice Chou」之實際使用人曾使用被告所有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微星)。參以被告於112年12月25日偵訊中自陳:筆記型電腦(微星)是我的,LINE帳號「mmr8888」現在我會用等語(113年度選偵字第63號卷第175、177頁),除非另有證據證明他人會使用被告所有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微星)或被告有提供LINE帳號「mmr8888」予他人使用,應認被告即為LINE帳號「mmr8888」、臉書帳號「Bernice Chou」之實際使用人。 ㈢證人李衍翰於警詢中證稱:LINE帳號「mmr8888」是我在本案 臉書社團看到在做運彩博弈的人,我有跟他買運彩分析方案,我買1萬多元,我曾在112年8月9日、8月28日各匯款1萬1,899元至乙郵局帳戶等語(113年度選偵字第49號卷第31至38頁),並有乙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可參(112年度選偵字第63號卷第123頁),可知LINE帳號「mmr8888」曾提供乙郵局帳戶供他人購買運彩分析方案匯款使用。另由本案檢舉人與LINE帳號「mmr8888」之對話紀錄可知,LINE帳號「mmr8888」亦曾提供甲郵局帳戶、乙郵局帳戶作為賭客匯入賭金之匯款帳戶(113年度選偵字第49號卷第81至88頁)。而證人乙○○於偵訊中證稱:臉書帳號「Bernice Chou」是甲○○在用,甲○○知道我跟我兒子的郵局帳號密碼,但甲○○比較常用我兒子的等語(113年度選偵字第63號卷第89、91頁),顯見甲郵局帳戶、乙郵局帳戶除證人乙○○外,亦僅有被告會使用,然因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沒看過乙○○使用LINE帳號「mmr8888」等語(112年度選偵字第63號卷第107頁),故使用LINE帳號「mmr8888」之人應係被告。綜合上開事證,益徵被告為LINE帳號「mmr8888」、臉書帳號「Bernice Chou」之實際使用人無訛。 ㈣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乙○○於偵訊中證稱:我知道本案 臉書社團,甲○○用我的臉書帳號「eunice cheng」加入,我沒見過王新羽、林更為、江紋毅、徐郁仁到本案住處,沒有人會到本案住處等語(113年度選偵字第63號卷第91頁),況LINE帳號「mmr8888」提供甲郵局帳戶、乙郵局帳戶作為賭客匯入賭金之匯款帳戶,顯見LINE帳號「mmr8888」必須對於甲郵局帳戶、乙郵局帳戶有實際管領能力,且被告亦無法提出其所稱上開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以供查證。是以,被告所稱有與他人共用筆記型電腦、LINE帳號「mmr8888」一節,殊難採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不以在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聚眾賭博係指同時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而為賭博,本案被告僅係以網際網路傳達賭博訊息、提供下注管道而招攬賭客對賭,尚無證據證明已有任何賭客向被告下注,而有同時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基於「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之犯意,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之供給賭博場所罪為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特別規定,係一行為有二不同法律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法定刑度較重之特別法,故起訴書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68條之罪,亦屬誤會。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從事正當工作,竟 以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賭博標的,於臉書網站上招攬不特定賭客利用通訊軟體LINE簽注賭博,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不僅助長社會投機心理及賭博歪風,亦影響攸關國家發展之民主選舉之公平性,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從事裝潢工作、日收入新臺幣1千至2千元、須扶養父母、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自應回歸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所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屬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自應依同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參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既有被告使用LINE帳戶「mmr8888」 之登入資料及本案犯行有關之資料(113年度選偵字第49號卷第107至129頁),顯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證人乙○○所有,查無乙○○有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證據,而另1支手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亦查無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之資料(113年度選偵字第49號卷第131至136頁),難認符合沒收之要件,爰均不另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候選人姓名 候選人勝出暨讓票數量 賠率 (含本金) 1 賴清德 蕭美琴 勝出且讓票80萬 1:2.0 2 侯友宜 趙少康 勝出且讓票0 1:2.2 3 柯文哲 吳欣盈 勝出且讓票0 1:2.7 4 其他 勝出且讓票0 1:6.0 附表二: 編號 候選人姓名 候選人勝出暨獲得選票 賠率 (含本金) 1 賴清德 蕭美琴 150萬-300萬 1:80 2 300萬-450萬 1:60 3 450萬-600萬 1:4 4 600萬-750萬 1:1.5 5 750萬-900萬 1:2.5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1 筆記型電腦(廠牌:微星)1台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