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MLDM-113-訴-327-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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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鋐 羅瑞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19號、113年度偵字第4237號、113年度 偵字第4304號、113年度偵字第69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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