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MLDM-113-訴-327-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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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鋐 羅瑞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819號、113年度偵字第4237號、113年度偵字第4 304號、113年度偵字第6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 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瑞鋐、羅瑞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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