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MLDM-113-訴-327-202503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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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鋐 羅瑞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819號、113年度偵字第4237號、113年度偵字第4 304號、113年度偵字第6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 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瑞鋐、羅瑞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