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M-113-訴-337-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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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黃俊凱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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