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M-113-訴-366-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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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偉生 指定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12日113年度訴字第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呂偉生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偉生(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366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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