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M-113-訴-427-202501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愷 胡沅皓 蔡俊毅 上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范程博 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律師 陳穎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958號、第6843號、第7544號、第7547號、第 7640號、第7665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第62號、第63號 、第64號、第6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 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甲「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扣案之IPHONE 12 PROMAX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乙「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乙「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丙「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丙「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扣案之IPHONE 12手機壹支、讀卡機壹組、筆記 型電腦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貳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乙○○犯如附表丁「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丁「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扣案之IPHONE 11 PROMAX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第3行起之 「至附表一所示所示人頭帳戶」更正為「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㈡第3行起之「至附表二所示所示人頭帳戶」更正為「至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㈢第3行起之「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所示人頭帳戶」補充更正為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或交付附表三所示提款卡及密碼」、㈣第3行起之「至附表四所示所示人頭帳戶」更正為「至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㈤第3行起之「至附表五所示所示人頭帳戶」更正為「至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犯法條㈣第5行之「4至8、10、11、14」更正為「4至8、10、11、12、14」;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犯法條㈧第4行之「11、14」更正為「11、12、14」;起訴書之附表一至附表六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附表二;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丙○○、甲○○、丁○○、乙○○(下稱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附件)之記載。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   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各證人之 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4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故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至被告於警詢時就自己犯罪所為之陳述,對被告自己而言,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復按前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為限,至於犯該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是有關被告4人涉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等犯行部分,就被告以外之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之認定,自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認定均無證據能力。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故本院自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適用法律原則,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就有關刑之減輕事由部分,應以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作為比較之依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4人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例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按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被告4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犯行,被告丙○○、乙○○尚未繳回犯罪所得;被告丁○○就本判決附表丙編號50至55即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犯行,尚未取得犯罪所得(詳後述㈦減輕事由),被告甲○○就本判決附表乙編號42至45即附表一編號67至70所示犯行之報酬,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㈦減輕事由),被告丁○○、甲○○除上述部分以外之犯行,亦尚未繳回犯罪所得,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13年7月31日修正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所定,自均應適用有利於被告4人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4人就各該被告所涉本案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丙○○ 如附表甲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41、被告甲○○如附表乙編號5即附表一編號17、被告丁○○如附表丙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1、被告乙○○如附表丁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15),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乙○○如附表丁編號18即附表一編號35所示犯行部分,及被告丁○○所犯附表丙編號33即附表一編號35所示犯行部分,係以被害人所提供之提款卡、密碼提款,其等所參與提領、收水之行為,係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另就被告丙○○、甲○○、乙○○所犯附表甲、附表乙、附表丁其餘犯行部分,及被告丁○○所犯附表丙編號2至32、34至49所示犯行部分,均係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丁○○所犯附表丙編號50至55即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犯行部分,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論罪之併予說明部分:   至起訴意旨雖漏未敘及被告丁○○、乙○○於附表一編號35所示 犯行,另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業如前述。然依後述(五)想像競合之說明,被告所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與起訴意旨所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同一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併予審究。而雖本院於審理時未告知被告乙○○、丁○○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為罪名告知義務之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故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縱疏未告知法條之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93年度台上字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起訴書既已記載係以被害人所提供之提款卡、密碼提款,被告乙○○、丁○○分別參與參與提領、收水之事實,本院復於審理過程中,就被告乙○○、丁○○此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均對被告乙○○、丁○○詢問確認及調查,使被告乙○○、丁○○對此部分事實享有充分辯解防禦之機會,且被告乙○○、丁○○雖以一行為同時犯一般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仍僅構成裁判上一罪,則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理時雖漏未告知被告乙○○、丁○○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亦涉有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然此對其等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併予敘明。又就被告甲○○附表一編號26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部分,起訴書雖於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犯法條㈥共同正犯部分、起訴書附表三部分均詳為記載被告甲○○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及參與情節、共犯關係,而可認定此部分亦在起訴範圍內,然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犯法條漏未記載此部分之論罪及罪數,爰補充更正如上。至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移送併辦部分,雖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移送併辦,然因該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共同正犯:  ⒈被告丁○○與黃○杰、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一 編號1至9部分,及其等另與少年黃○棋間就附表一編號10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丁○○、甲○○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一 編號11至12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乙○○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5 、16、40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乙○○、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一 編號23、27、29至35、38至39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丁○○、甲○○、乙○○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 附表一編號13至1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被告甲○○、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 表一編號17、21、22、26、28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⒎被告乙○○、甲○○、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 附表一編號18、19、20、24、25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⒏被告丙○○與少年黃○杰、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 表一編號41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⒐被告丙○○、丁○○、甲○○、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就附表一編號42至53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⒑被告丙○○、丁○○、甲○○、乙○○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就附表一編號36、37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⒒被告甲○○、乙○○與少年藍○芯、王○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間:  ⑴被告甲○○、乙○○與少年藍○芯、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就附表一編號54至56、58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甲○○、乙○○與少年藍○芯、王○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57、59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甲○○、乙○○與少年王○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就附表一編號60至70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⒓被告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二部分,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想像競合:  ⒈被告4人就各該被告所涉本案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丙○○如 附表甲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41、被告甲○○如附表乙編號5即附表一編號17、被告丁○○如附表丙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1、被告乙○○如附表丁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15),被告4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丙○○、甲○○、丁○○、乙○○所犯附表甲、附表乙、附表丙 、附表丁其餘犯行部分,被告4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數罪併罰:    按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4人所犯如本判決附表甲至丁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且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加重事由: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所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06 號判決同斯旨)。經查,被告4人於行為時均係成年人,而各與上述之少年為本案犯行之部分,被告丁○○明知少年黃○杰、黃○棋於案發時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仍與少年黃○杰或黃○棋共同實施附表丙編號1至10即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行,此經被告丁○○於警詢時供述在案(少連偵63卷第117頁),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丙○○、甲○○、乙○○部分,本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丙○○、乙○○、甲○○於案發時已知悉或預見少年黃○杰、藍○芯、王○勝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難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  ㈧減輕事由:  ⒈被告丙○○、丁○○、乙○○就本判決附表甲各編號、附表丙編號1 至49、附表丁各編號所示犯行,雖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然尚未完全繳回犯罪所得,故本院尚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就本判決附表丙編號50至55所示犯行,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且此部分尚未取得犯罪所得,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甲○○就本判決附表乙各編號所示犯行,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於本院時供稱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600元為其繳回之犯罪所得等語,應為其最後數次犯行所得報酬所剩,以其犯行之時間為準,又據其所述擔任車手時之報酬應為提領金額之1%,擔任收水時之報酬應為提領金額之2%之情形,是其所繳回之2600元相當於附表乙編號42至45即附表一編號67至70所示犯行之報酬(以該等犯行提領金額之1%計算),則其應屬繳回附表乙編號42至45所示犯行之報酬(附表乙編號40僅屬繳回部分報酬,尚未完全繳回),故被告甲○○附表乙編號42至45所示犯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甲○○就附表乙編號1至41所示犯行,雖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然尚未完全繳回犯罪所得,故本院尚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因被告4人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始終坦承其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之參與犯罪組織等事實,堪認被告4人於偵查與審判中,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均已自白,故就被告4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故被告甲○○就附表乙編號42至45即附表一編號67至70,亦應符合上開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之情形(詳如前⒈所述),惟依前揭想像競合罪數說明,被告4人就本案所涉各次詐欺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就被告4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而被告4人均正值年輕,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己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各擔任如起訴書所載之提領車手、收水角色,使被害人等匯入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款項至人頭帳戶或交出提款卡、密碼後,再提領將之交由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據以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丁○○並參與詐欺集團詐取民眾金融機構提款卡之行為,並擔任試卡角色,可見被告4人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被害人等遭騙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4人犯後均始終坦承一切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等素行、犯罪動機、手段、各自參與情節、所造成之損害、所繳回之犯罪所得、卷證所示之和解情形及告訴人意見,及其等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均詳見本院卷二第183頁至18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至丁所示之刑。又慮及被告甲○○、丁○○、乙○○均尚有相同類型案件偵查中,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其餘被告亦可能有相同類型案件尚未定應執行刑,為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均不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俟被告4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部分:  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合先敘明。  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之被告4人所持有、用於從事詐欺工作之手機4支(被告丙○○所持用之IPHONE 12 PROMAX手機1支、被告甲○○所持用之IPHONE 15 PRO手機1支、被告丁○○所持用之IPHONE 12手機1支、被告乙○○所持用之IPHONE 11 PROMAX手機1支),係供被告4人為本案犯行犯罪所用之物;扣案被告丁○○所持有之讀卡機1組、筆記型電腦1台,係供被告丁○○為本案如附表丙編號50至55所示犯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4人供陳明確,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此,本案關於沒收之事項,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就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爰於諭知被告4人附表各罪之刑後,另併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先予說明。  ⒉就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稱其車手報酬 為提領金額的2%等語(本院卷第84頁);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稱其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的2%、收水報酬為提領金額的1%等語(本院卷第87頁);被告丁○○、乙○○於本院訊問時稱其報酬為提領金額的2%等語(本院卷第88頁、第91頁),是被告丙○○參與附表甲之提領總額為817000元;被告甲○○以車手身分參與附表乙之提領總額為916000元、以收水身分參與附表乙之提領總額為0000000元;被告丁○○參與附表丙之提領總額為0000000元;被告乙○○參與附表丁之提領總額為0000000元。故被告丙○○之報酬為16340元(計算式:817000×2%=16340);被告甲○○之報酬為39750元(計算式:916000×2%=18320、0000000×1%=21430,18320+21430=39750);被告丁○○之報酬為82220元(計算式:0000000×2%=82220);被告乙○○之報酬為58840元(計算式:0000000×2%=58840),尚未扣案或發還被害人,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被害人等倘若就此已有從被告4人處獲得全部或一部實際受償之情形,依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得於實際賠償之被告處計算、扣除,並不影響被告4人之權益,附此指明。  ㈢洗錢標的部分:   查本案被告4人參與提領或收取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 後,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該等款項應屬洗錢行為之標的,本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然因該等款項均由本案詐欺集團上層成員取走,被告4人遭查獲時並未有仍保有或控管洗錢財物之情形,是如對處於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結構中較為底層之被告4人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全額,實有過苛之虞。職此,經本院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據以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調節條款加以裁量後,認前開洗錢行為標的尚無庸對被告4人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㈣至於附表二之金融卡,雖為被告丁○○之犯罪所得,然考量該 等物品可透過掛失、重新申辦等方式使之失其效用,無法再供犯罪集團使用,是將上開物品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智鈴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 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原附表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帳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收水人員 證據清單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a○○ (提告) 於113年4月13日19時45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住宿券買家,要求被害人申請賣貨便供買家下單,後稱因被害人賣場尚未完成認證,導致無法下單,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進行認證,致被害人翁佩瑩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4月14日上午12時12分/49,94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丁○○ 113年4月14日上午1時39分/49,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 (苗栗中苗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少年黃○杰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Q○○ (提告) 於113年4月20日,詐騙集團以LINE佯稱被害人親友(LINE暱稱:Chang Ching Ling),傳訊息向被害人表示其銀行帳戶限額已到,需用錢,並要求其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4月20日下午5時56分/50,000元 ⑵113年4月20日下午5時58分/5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丁○○ ⑴113年4月20日下午6時整/20,000元 ⑵113年4月20日下午6時3分/60,000元 ⑶113年4月20日下午6時3分/30,000元 苗栗縣○○鄉○○村0000號 (獅潭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7.3(1401)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M○○ (提告) 於113年4月20日,詐騙集團以LINE佯稱被害人親友(LINEID:不詳),傳訊息向被害人表示急需用錢,並要求其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4月20日下午5時59分/10,000元 同上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7.3(1401)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黃○○ (提告) 於113年4月20日23時許,詐騙集團某成員於Facebook「票券買賣交換分享-禮券、電影券、餐券、門票社團」以暱稱「GUESNELGERVE」私訊佯稱購買一大遊樂園門票,再聲稱因賣場帳號遭凍結致匯款失敗,遂提供官方客服網址,再由LINE暱稱「吳明哲」謊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凍結,致被害人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4月20日下午11時46分/49,985元 ⑵113年4月20日下午11時59分/49,989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丁○○ ⑴113年4月20日下午11時48分/20,000元 ⑵113年4月20日下午11時49分/20,000元 ⑶113年4月20日下午11時50分/10,000元 苗栗縣○○鄉○○村0000號 (獅潭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6.10(1456)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7.證人林宜嫻之警詢筆錄 ⑴113年4月21日上午12時33分/49,968元 ⑵113年4月21日上午12時35分/49,986元 ⑴113年4月21日上午12時35分/25,000元 ⑵113年4月21日上午12時36分/25,000元 ⑶113年4月21日上午12時37分/25,000元 ⑷113年4月21日上午12時38分/25,000元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X○○ (提告) 於113年4月21日2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購買門票,要求戊○○使用統一交貨便交易,又假冒銀行客服稱需完成認證,致被害人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4月21日下午9時35分/50,000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丁○○ 113年4月22日上午1時46分/10,000元 苗栗縣○○鄉○○路000號 (南庄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6.26(1015)警詢筆錄、少年黃○棋113.6.23(1329)警詢筆錄及少年黃○杰113.6.26(1535)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戊○○ (提告) 於113年4月21日2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購買門票,要求戊○○使用統一交貨便交易,又假冒銀行客服稱需完成認證,致被害人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4月22日上午1時44分/9,999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丁○○ 113年4月22日上午1時46分/10,000元 苗栗縣○○鄉○○路00號 (南庄農會)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6.26(1015)警詢筆錄、少年黃○棋113.6.23(1329)警詢筆錄及少年黃○杰113.6.26(1535)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未○○ (提告) 於113年4月22日22時0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於Facebook社團以暱稱「Guesnel Gerve」名義佯稱欲購買韓國團體SEVENTEEN演唱會門票,另聲稱欲使用第三方平台賣貨便交易,謊稱因賣家新成立帳號,未進行實名認證為由,傳送網址與賣貨便客服聯繫,續由「辰佳琪」專員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帳戶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4月23日上午3時24分/49,988元 ⑵113年4月23日上午3時25分/24,000元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丁○○ ⑴113年4月23日上午3時26分/20,000元 ⑵113年4月23日上午3時26分/20,000元 ⑶113年4月23日上午3時27分/20,000元 ⑷113年4月23日上午3時28分/14,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 (苗栗府前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6.13(1316)警詢筆錄。 4.車手即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13年度少連偵第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o○○ (提告) 於113年4月23日18時0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於Facebook社團「演出票券交流處」以暱稱「李天易」名義佯稱購買,謊稱因賣家為新成立帳號,未進行實名認證為由,傳送網址與賣貨便客服聯繫,續由「吳明哲」專員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帳戶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4月24日上午1時37分/49,989元 ⑵113年4月24日上午1時39分/49,986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丁○○ ⑴113年4月24日上午1時39分/20,000元 ⑵113年4月24日上午1時40分/20,000元 ⑶113年4月24日上午1時41分/20,000元 ⑷113年4月24日上午1時41分/20,000元 ⑸113年4月24日上午1時42分/19,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 (苗栗府前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6.13(1316)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U○○ (提告) 於113年4月23日18時0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於Facebook社團「演出票券交流處」以暱稱「Ruxuan Lin」名義佯稱購買,謊稱因賣家為新成立帳號,未進行實名認證為由,傳送網址與賣貨便客服聯繫,續由客服專員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帳戶認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1分/49,959元 ⑵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2分/34,567元 ⑶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4分/10,123元 連線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丁○○ ⑴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3分/20,000元 ⑵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4分/20,000元 ⑶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5分/20,000元 ⑷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6分/20,000元 ⑸113年4月23日上午12時56分/14,000元 苗栗縣○○市○○路00號 (全家便利商店-苗栗金大千店)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7.2(1000)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⑴113年4月23日上午1時11分/49,989元 ⑵113年4月23日上午1時11分/49,969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丁○○ ⑴113年4月23日上午1時17分/20,000元 ⑵113年4月23日上午1時18分/20,000元 ⑶113年4月23日上午1時19分/20,000元 ⑷113年4月23日上午1時20分/20,000元 ⑸113年4月23日上午1時20分/19,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 (苗栗南苗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113.7.2(1000)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V○○ (提告) 於113年4月21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虛擬遊戲詐騙」之方式,先佯稱買家向V○○購買遊戲帳號並稱已匯款,V○○要去提領時又以各種話術要求V○○匯款後才能提領,致被害人V○○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4月21日下午10時7分/30,001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棋提領、 丁○○陪同 ⑴113年4月21日下午10時10分/20,000元 ⑵113年4月21日下午10時11分/10,000元 苗栗縣○○鄉○○路000號 (南庄郵局) 黃○杰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犯嫌丁○○113.6.26(1015)警詢筆錄、犯嫌黃○棋113.6.23(1329)警詢筆錄、犯嫌黃○杰113.6.26(1535)警詢筆錄。 4.車手即黃○棋提領畫面 5.犯嫌丁○○、黃煥棋及黃○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Z○○ (提告) 於113年5月6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二手考試用書買家,要求被害人申請賣貨便供買家下單,對方下後,稱因被害人所創立之網路賣場尚未完成認證,導致對方匯款後帳戶遭到凍結,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進行身分認證,致被害人Z○○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5月8日下午12時17分/49,988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丁○○ 113年5月8日下午12時24分/5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 (苗栗府前郵局) 甲○○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D○○(提告) 於113年4月29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抖音TikTok通訊軟體發布假貸款資訊網址,遂被害人點擊網址進入後,一名佯稱富邦匯豐銀行貸款經理提供被害人相關貸款資訊後,被害人向假貸款經理表示欲貸款新台幣50萬元,並提供網址連結要求被害人先行填寫個人資料後登入網站,登入網站後即可獲得貸款,對方稱需先行匯款新台幣1萬5千元及風險保證金3萬元,致被害人D○○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5月8日下午12時27分/30,000元 同上 丁○○ 113年5月8日下午12時33分/30,000元 同上 甲○○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e○○(提告) 於113年5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推銷」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申請健保基金,但被害人信用分數不夠,需先匯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8日下午9時39分/12,000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11時36分/48,000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⑴乙○○ ⑵⑶丁○○ ⑴113年5月8日下午10時8分/2,000元 ⑵113年5月9日上午12時13分/100,000元 ⑶113年5月9日上午12時14分/23,000元 ⑴農民活動中心苗栗市農會(苗栗縣○○市○○街00號) ⑵苗栗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⑶同上 ⑴丁○○ ⑵⑶甲○○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警詢筆錄、被告丁○○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丁○○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巳○○(提告) 於113年5月8日,詐騙集團使用交友軟體以「單純交友為前提」與被害人認識,慫恿被害人至假投資網站,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被害人鍾勻晁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於同日19時23分許陸續匯款新台幣36萬元至指定人頭帳戶內,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⑴113年5月8日下午7時23分/18,000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9時50分/45,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⑴⑵⑶⑷乙○○ ⑸丁○○ ⑴113年5月8日下午7時48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7時48分/10,000元 ⑶113年5月8日下午10時6分/20,000元 ⑷113年5月8日下午10時6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9日上午12時13分/10,000元 ⑴⑵⑶⑷農民活動中心苗栗市農會(苗栗縣○○市○○街00號) ⑸苗栗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甲○○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丁○○警詢筆錄。 4.車手丁○○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I○○(提告) 於113年4月26日21時2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7-11賣貨便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向告訴人佯稱因其未簽署金融協議,需網路匯款始能解除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轉帳至人頭帳戶。 113年4月27日上午3時17分/9,99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113年4月27日上午3時20分/10,000元 統一苗栗門市 (苗栗縣○○市○○里○○路00○000號) 不詳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丁○○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酉○○(提告) 於113年5月1日20時59分前某時,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購物之買家,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後又假冒富邦人壽客服人員,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1日下午8時59分/149,941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1日下午9時3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1日下午9時4分/60,000元 ⑶113年5月1日下午9時5分/29,000元 苗栗中苗郵局(聯合大學-土木大樓右側前) 苗栗縣○○市○○里○○0號 不詳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丁○○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s○○(提告) 於113年5月2日1時39分許,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購物之買家,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線上認證始能交易,後又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專員,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2日上午2時42分/31,032元 ⑵113年5月2日上午2時46分/23,024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甲○○ ⑴113年5月2日上午2時45分/31,000元 ⑵113年5月2日上午2時48分/23,000元 苗栗文山郵局(苗栗縣○○市○○路00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丁○○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甲○○提領畫面 5.被告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W○○(提告) 於113年5月1日2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要求被害人開設賣貨便,後又向被害人佯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5月2日上午2時54分/49,985元 同上 乙○○ 113年5月2日上午2時57分/50,000元 苗栗文山郵局(苗栗縣○○市○○路00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甲○○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甲○○提領畫面 5.被告乙○○、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5月2日上午2時59分/42,043元 甲○○ 113年5月2日上午3時2分/42,000元 苗栗文山郵局(苗栗縣○○市○○路000號) 1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J○○(提告) 於113年5月3日8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J○○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3日下午6時50分/14,941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甲○○ ⑴113年5月3日下午6時53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6時54分/60,000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6時55分/30,000元 苗栗嘉盛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甲○○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甲○○提領畫面 5.被告乙○○、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4分/99,899元 同上 乙○○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7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8分/40,000元 苗栗嘉盛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⑴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0分/50,015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2分/50,015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5分/49,959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4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5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6分/20,000元 ⑷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7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8分/20,000元 ⑹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9分/20,000元 ⑺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0分/20,000元 ⑻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1分/10,000元 苗栗市○○里○○0號(苗栗中苗郵局) ⑴113年5月3日下午8時25分/99,899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8時26分/50,123元 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甲○○ ⑴113年5月3日下午8時28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8時29分/60,000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8時30分/30,000元 苗栗嘉盛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5分/99,899元 同上 甲○○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9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9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0分/20,000元 ⑷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0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1分/19,000元 苗栗嘉盛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113年5月3日下午7時27分/14,941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甲○○ ⑴113年5月3日下午7時29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0分/60,000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1分/29,000元 苗栗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6分/99,899元 同上 乙○○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9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0分/40,000元 苗栗嘉盛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⑴113年5月3日下午7時39分/49,959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0分/11,012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1分/49,969元 ⑷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3分/36,123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7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8分/60,000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7時49分27,000元 苗栗市○○里○○0號(苗栗中苗郵局)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44分/99,899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45分/49,982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47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48分/60,000元 ⑶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49分/30,000元 苗栗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r○○(提告) 於113年5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7-11賣貨便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向告訴人佯稱因其未簽署金融協議,需網路匯款始能解除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轉帳至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8分/9,999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20分/9,999元 ⑶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20分/9,99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乙○○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24分/30,000元 苗栗嘉盛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甲○○、丁○○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甲○○提領畫面 5.被告乙○○、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33分/49,986元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37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38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38分/10,000元 苗栗福星郵局(苗栗縣○○市○○路000號)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35分/26,13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甲○○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40分/26,000元 苗栗福星郵局(苗栗縣○○市○○路000號)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57分/49,971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時17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時17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4日上午1時19分/10,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苗栗縣○○市○○路000號) 113年5月4日上午1時24分/19,998元 同上 乙○○ 113年5月4日上午1時28分/20,000元 臺灣企銀苗栗分行(苗栗縣○○市○○路000號) 2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G○○(提告) 於113年5月3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B○○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0分/49,000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甲○○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3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4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4日上午12時14分/9,000元 苗栗嘉盛郵局(苗栗市○○路00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甲○○提領畫面 5.被告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戌○○(提告) 於113年5月3日20時3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盜(冒)用LINE帳號」之方式,盜用被害人戌○○之好友帳號,並向渠借錢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3日下午8時31分/50,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甲○○ 113年5月3日下午8時38分/30,000元 苗栗中苗郵局(苗栗縣○○市○○里○○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丁○○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甲○○提領畫面 5.被告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申○○(提告) 於113年5月3日1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盜(冒)用LINE帳號」之方式,盜用被害人好友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要借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3日下午8時32分/29,985元 同上 乙○○ 113年5月3日下午8時40分/50,000元 苗栗中苗郵局(苗栗縣○○市○○里○○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丁○○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v○○(未提告) 於113年5月3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v○○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3日下午8時43分/49,919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8時47分/4,994元 同上 ⑴甲○○ ⑵乙○○ ⑴113年5月3日下午8時52分/50,000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9時10分/30,000元 ⑴苗栗市聯合大學二坪校區(聯合大學-土木大樓右側前) ⑵苗栗中苗郵局(苗栗縣○○市○○里○○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甲○○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C○○(提告) 於113年5月3日20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盜(冒)用LINE帳號」之方式,盜用被害人好友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要借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3日下午8時43分/50,000元 同上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甲○○提領畫面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b○○(提告) 於113年5月3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假廣告」之方式,扮演假房東,並詐騙被害人b○○要求看房需先付訂金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3日下午9時22分/18,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甲○○ 113年5月3日下午9時28分/18,000元 苗栗市聯合大學二坪校區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甲○○提領畫面 5.被告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B○○(提告) 於113年5月3日20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之方式,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B○○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9分/49,825元 同上 乙○○ 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14分/49,000元 苗栗中苗郵局(聯合大學-土木大樓右側前) 苗栗縣○○市○○里○○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y○○(未提告) 於113年5月3日8時2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y○○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3分/49,949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6分/49,959元 同上 甲○○ ⑴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6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7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8分/20,000元 ⑷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9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3日下午10時10分/19,000元 苗栗中苗郵局(聯合大學-土木大樓右側前)、苗栗縣○○市○○里○○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甲○○提領畫面 5.被告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辛○○(提告) 於113年5月3日,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辛○○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4日上午1時45分/49,959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4日上午1時48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4日上午1時49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4日上午1時50分/10,000元 臺灣銀行ATM(苗栗市○○路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h○○(提告) 於113年5月6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之方式,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h○○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6日下午9時4分/39,066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6日下午9時12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6日下午9時13分/19,000元 苗栗市○○路00號(苗栗稅捐處)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甲○○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x○○(未提告) 於113年4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假冒慈善機構」之方式,向被害人x○○稱加入會員後可以領取福利品,惟被害人加入會員輸入銀行帳號時履顯示輸入錯誤,遂就有一名自稱基金會負責辦理帳務被鎖之業務主管與被害人聯繫,並要求被害人須依照指示匯款進行驗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8日下午6時35分/50,000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6時37分/10,0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8日下午6時45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6時46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8日下午6時46分/20,000元 苗栗市○○路000號(苗栗府前郵局)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H○○(提告) 於113年5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中獎」之方式,傳送中獎訊息與被害人H○○,並稱需要領取獎金須先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8日下午4時36分/1,200元 同上 乙○○ 113年5月8日下午6時47分/12,000元 苗栗市○○路000號(苗栗府前郵局)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玄○○ 於113年5月8日18時5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8日下午6時52分/99,899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6時57分/4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8日下午6時55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6時56分/39,000元 ⑶113年5月8日下午7時2分/50,000元 苗栗市○○里○○路000號(苗栗文山郵局)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二次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 g○○ (提告) 於113年5月8日,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8日下午11時26分/49,974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8日下午11時30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8日下午11時31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8日下午11時32分/10,000元 農民活動中心苗栗市農會(苗栗縣○○市○○街0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一次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p○○ (提告) 於113年間,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中獎」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其已中獎,需寄出提款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出內有38,060元餘額之帳戶提款卡1張,旋由車手將於額提領一空。 113年4月29日寄出提款卡/所提供之帳戶餘額:38,060元 所提供之帳戶: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113年5月9日下午5時34分/20,000元 統一苗栗(苗栗縣○○市○○路0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一次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T○○(提告) 於113年5月初,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T○○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51分/23,023元 ⑵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53分/6,998元 ⑴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⑴乙○○ ⑵丙○○ ⑴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57分/23,000元 ⑵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55分/70,000元 ⑴苗栗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⑵苗栗縣○○市○○路000號(全家新大發門市) ⑴丁○○ ⑵丁○○、甲○○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一次警詢筆錄、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丙○○提領畫面 5.被告乙○○、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O○○(提告) 於113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19分/49,909元 ⑵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29分/29,985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⑴⑵⑶乙○○ ⑷⑸丙○○ ⑴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22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23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23分/9,000元 ⑷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32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34分/15,000元  ⑴苗栗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⑵苗栗縣○○市○○路000號(嘉盛郵局) ⑴⑵⑶丁○○ ⑷⑸丁○○、甲○○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一次警詢筆錄、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  丙○○提領畫面 5.被告乙○○、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 子○○(提告) 於113年5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扮演假買家,並要求被害人開設賣貨便,當被害人開設後,又稱無法購買,再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謊稱帳戶需設定始能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5月10日下午9時43分/49,985元 ⑵113年5月10日下午9時46分/49,984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⑴113年5月10日下午9時56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10日下午9時56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10日下午9時57分/20,000元 ⑷113年5月10日下午9時58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10日下午9時59分/20,000元 苗栗市○○路000號(苗栗嘉盛郵局)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一次警詢筆錄、被告丁○○113.7.2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 宙○○(提告) 於113年5月13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盜(冒)用LINE帳號」之方式,盜用被害人宙○○之好友帳號,並向渠借錢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13日下午1時28分/1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113年5月13日下午1時35分/10,000元 臺灣銀行ATM(苗栗市○○路0號) 丁○○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一次警詢筆錄、被告丁○○113.7.2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 庚○○(提告) 於113年5月13日13時5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盜(冒)用LINE帳號」之方式,盜用被害人庚○○之好友帳號,並向渠借錢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13日下午2時10分/3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乙○○ 113年5月13日下午2時29分/30,000元 臺灣銀行ATM(苗栗市○○路0號) 不詳成員 1.告訴人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於113.6.13第一次警詢筆錄、被告丁○○113.7.2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乙○○提領畫面 5.被告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N○○ (提告) 於113年4月26日,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演唱會門票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演唱會門票,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交貨便沒有完成認證故無法進行交易,便傳送一則假統一超商客服連結要求被害人與客服聯繫進行認證,被害人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假客服人員誆稱需匯款進行帳號認證,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4月27日上午2時25分/49,989元 ⑵113年4月27日上午2時27分/5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 丙○○ ⑴113年4月27日上午2時29分/60,000元 ⑵113年4月27日上午2時30分/4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府前郵局) 黃○杰 1.告訴人N○○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呂辰琦 (提告) 於113年5月5日01時30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高鐵票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高鐵票,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交貨便尚未完成認證故無法進行交易,導致買家帳戶及款項遭到凍結,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5日上午3時32分/49,95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丙○○ 113年5月5日上午3時37分/5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府前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呂辰琦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F○○ (提告) 於113年5月7日16時13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演唱會門票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演唱會門票,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網路賣場尚未升級,故無法進行交易,便傳送一則假玉山銀行客服連結要求被害人與客服聯繫進行認證,被害人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假客服人員誆稱需匯款進行帳號認證,致被害人F○○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5月7日下午8時15分/141,015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丙○○ ⑴113年5月7日下午8時22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7日下午8時22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7日下午8時23分/20,000元 ⑷113年5月7日下午8時23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7日下午8時24分/20,000元 ⑹113年5月7日下午8時24分/20,000元 ⑺113年5月7日下午8時25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府前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F○○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午○○ (提告) 於113年5月6日22時15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鄭仲基演唱會門票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演唱會門票,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網路賣場尚未升級,故無法進行交易,便傳送一則LINE客服連結要求被害人與客服聯繫進行認證,經被害人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假客服人員張專員誆稱需匯款進行帳號認證,致被害人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22分/99,099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丙○○ ⑴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27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28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28分/20,000元 ⑷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29分/20,000元 ⑸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30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街00號(農民活動中心) 丁○○ 甲○○ 1.告訴人午○○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辰○○ (提告) 於113年5月7日9時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商品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商品,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訂單遭到凍結,便傳送一則客服連結要求被害人與客服聯繫,經被害人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假客服人員以開通實名制認證、帳戶認證等話術,要求被害人操作匯款,致被害人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28分/49,012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丙○○ ⑴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30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31分/20,000元 ⑶113年5月7日下午11時31分/8,000元 苗栗縣○○市○○街00號(農民活動中心) 丁○○ 甲○○ 1.告訴人辰○○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R○○ (提告) 於113年5月8日01時22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ipad pro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ipad pro,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網路賣場尚未簽署認證,後客服提供一則假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LINE連結,被害人與假國泰世華客服人員聯繫後,假客服人員便以帳戶認證等話術,致被害人R○○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5月8日上午2時53分/29,72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丙○○ 113年5月8日上午2時58分/48,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R○○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A○○ (提告) 於113年5月8日01時28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APPLE手錶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APPLE手錶,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網路賣場尚未簽署認證,後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匯款進行認證,致被害人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113年5月8日上午2時56分/18,019元 1.告訴人A○○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亥○○ (提告) 於113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易方式,要求被害人申辦YES24平台帳號進行交易,嗣向被害人佯稱帳號遭凍結須儲值始能解凍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113年5月9日上午1時39分/22,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丙○○ ⑴113年5月9日上午1時44分/20,000元 ⑵113年5月9日上午1時44分/2,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亥○○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n○○ (提告) 於113年5月9日22時30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安全帽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安全帽,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網路賣場尚未簽署認證,便傳送一則客服連結要求被害人與客服聯繫,後客服提供一則LINE暱稱「林秉強」之人連結,向被害人教學如何做帳戶認證,要求被害人操作匯款,致被害人n○○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34分/49,985元 ⑵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36分/23,030元 ⑶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38分/9,99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 丙○○ ⑴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38分/60,000元 ⑵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39分/13,000元 ⑶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40分/11,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n○○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P○○ (提告) 於113年5月9日18時48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遊戲主機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交貨便方式供假買家下單購買演唱會門票,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帳戶遭到凍結,故無法進行交易,便傳送一則假第一銀行客服連結要求被害人與客服聯繫進行解除交貨便銀行凍結,經被害人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假客服人員誆稱需匯款進行解除凍結,致被害人P○○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37分/1,251元 ⑵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43分/49,967元 ⑶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46分/8,999元 同上 丙○○ ⑴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47分/10,000元 ⑵113年5月9日下午10時48分/49,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P○○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L○○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9日21時18分假冒買家,欲向被害人購買環球影城門票,後假冒客服人員告知被害人帳號遭凍結需透過網路銀行匯款始得開通帳號,致被害人L○○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26分/8,008元 ⑵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28分/6,006元 ⑶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32分/11,012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丙○○ 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32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嘉盛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L○○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卯○○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9日9時許,假冒買家向被害人購買網拍商品空氣清淨機,後假冒客服人員謊稱該販售商品帳號遭凍結,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能開通,致被害人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39分/11,012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丙○○ 113年5月10日上午12時44分/11,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華星門市) 丁○○ 甲○○ 1.告訴人卯○○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2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天○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6時許,假冒買家向被害人天○購買網拍商品飯店套房券,後假冒客服人員謊稱該販售商品帳號遭凍結,需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能開通,致被害人天○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委託被害人妹妹蕭蓁向警方報案。 ⑴113年5月10日下午11時3分/9,999元 ⑵113年5月10日下午11時4分/9,998元 ⑶113年5月10日下午11時5分/9,99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丙○○ ⑴113年5月10日下午11時5分/10,000元 ⑵113年5月10日下午11時6分/10,000元 ⑶113年5月10日下午11時8分/10,000元 苗栗市○○路000號(苗栗南苗郵局) 丁○○ 甲○○ 1.告訴人蕭蓁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丙○○113年6月13日18:05警詢筆錄、丁○○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 4.車手即被告丙○○提領畫面 5.被告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己○○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0時25分許,詐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涼鞋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買家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申設之7-11賣貨便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故無法進行交易,後續假買家提供一則假銀行客服人員,要求被害人進行聯繫,並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6月4日下午5時55分/49,999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5時56分/19,998元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藍○芯 ⑴113年6月4日下午6時3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6時3分/20,000元  ⑶113年6月4日下午6時4分/20,000元  ⑷113年6月4日下午6時5分/20,000元  ⑸113年6月4日下午6時5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己○○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7.17(1012)警詢筆錄、乙○○113.7.17(1011)警詢筆錄 4.車手藍○芯提領畫面 5.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5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壬○○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18時30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INSTAGRAM通訊軟體,佯稱被害人友人向其借款,致被害人壬○○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6月4日下午6時56分/1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藍○芯 113年6月4日下午7時整/1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壬○○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7.17(1012)警詢筆錄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藍○芯提領畫面 5.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6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w○○ (未提告) 於113年6月4日18時51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INSTAGRAM通訊軟體,佯稱被害人友人向其借款,致被害人w○○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6月4日下午6時52分/3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7時3分/3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藍○芯 113年6月4日下午6時59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w○○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7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K○○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17時許,詐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二受爵士鞋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假買家下單後發現訂單遭到凍結,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K○○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6月4日下午6時16分/2,231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6時18分/47,766元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藍○芯 ⑴113年6月4日下午6時21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6時21分/20,000元 ⑶113年6月4日下午6時23分/9,000元 ⑷113年6月4日下午6時58分/9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K○○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藍○芯、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⑴113年6月4日下午6時32分/49,884元 ⑵113年6月4日/49,982元 ⑶113年6月4日下午6時37分/49,96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4日下午6時40分/6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6時41分/60,000元 ⑶113年6月4日下午6時42分/20,000元 ⑷113年6月4日下午6時43分/9,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58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c○○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詐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商品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買家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申設之7-11賣貨便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故無法進行交易,後續假買家提供一則假銀行客服人員網址,要求被害人進行聯繫,並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c○○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21分/49,905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25分/47,223元 ⑶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21分/11,011元 ⑷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33分/7,007元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藍○芯 ⑴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28分/6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29分/37,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c○○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藍○芯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9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d○○ (提告) 於113年6月24日22時30分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演唱會門票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創立賣場,後續對方下單後謊稱被害人賣貨便沒有完成認證故無法進行交易,便傳送一則假統一超商客服連結要求被害人與客服聯繫進行認證,被害人與客服人員聯繫後,假客服人員誆稱需匯款進行帳號認證,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 ⑴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49分/49,959元 ⑵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54分/45,046元 ⑶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58分/15,016元 000-000000000000 藍○芯 ⑴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57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58分/20,000元 ⑶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59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北苗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d○○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7.17(10:12)警詢筆錄、藍○芯113年7月15日(19:29)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藍○芯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王○勝 ⑴113年6月5日上午1時10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1日上午1時11分/20,000元 ⑶113年6月5日上午1時13分/1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頤和門市) 60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m○○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17時35分許,詐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商品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買家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申設之7-11賣貨便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故無法進行交易,後續假買家提供一則假銀行客服人員網址,要求被害人進行聯繫,並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6月4日下午7時42分/99,676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7時45分/14,676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4日下午7時46分/6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7時47分/40,000元 ⑶113年6月4日下午7時49分/14,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m○○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1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Y○○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湛欣于結識被害人,向被害人佯稱可透過MUBI商城操作獲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113年6月4日下午5時54分/9,200元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王○勝 113年6月4日下午6時10分/9,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乙○○ 甲○○ 1.告訴人Y○○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2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i○○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8時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商品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買家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申設之7-11賣貨便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故無法進行交易,後續假買家提供一則假銀行客服人員網址,要求被害人進行聯繫,並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6月4日下午6時21分/49,985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4日下午6時28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6時29分/20,000元 ⑶113年6月4日下午6時34分/1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乙○○ 甲○○ 1.告訴人i○○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3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宇○○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19時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被害人兄長,以LINE訊息向被害人謊稱要還卡費需要借錢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113年6月4日下午7時6分/5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4日下午7時7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7時8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宇○○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地○○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被害人之朋友,向被害人謊稱因周轉困難需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113年6月4日下午7時8分/3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4日下午7時13分/19,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7時14分/2,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地○○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5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E○○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商品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買家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申設之7-11賣貨便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故無法進行交易,後續假買家提供一則假銀行客服人員網址,要求被害人進行聯繫,並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40分/99,89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43分/60,000元 ⑵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43分/4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E○○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6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 k○○ (提告) 113年6月4日12時26分,詐欺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商品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買家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申設之7-11賣貨便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故無法進行交易,後續假買家提供一則假銀行客服人員網址,要求被害人進行聯繫,並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43分/48,182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王○勝 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51分/48,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k○○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7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 j○○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23時2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被害人弟媳,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113年6月4日下午11時48分/30,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王○勝 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8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j○○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8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 S○○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23時5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被害人之朋友,向被害人佯稱要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4分/48,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9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9分/20,000元 ⑶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10分/17,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S○○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9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 丑○○ (提告) 於113年6月5日12時1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被害人之朋友,向被害人佯稱要借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4分/46,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38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48分/20,000元 ⑴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⑵苗栗縣○○市○○路000號 甲○○ 乙○○ 1.告訴人丑○○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被告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70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 癸○○ (提告) 113年6月5日,詐欺集團某成員以FACEBOOK通訊軟體,佯稱商品買家,要求被害人使用7-11賣貨便供買家下單,買家下單後謊稱被害人申設之7-11賣貨便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故無法進行交易,後續假買家提供一則假銀行客服人員網址,要求被害人進行聯繫,並稱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匯款認證,致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⑴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2分/49,985元 ⑵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3分/4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王○勝 ⑴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8分/20,000元 ⑵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8分/20,000元 ⑶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8分/20,000元 ⑷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8分/20,000元 ⑸113年6月5日上午12時28分/2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福星郵局) 甲○○ 乙○○ 1.告訴人癸○○筆錄 2.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3.甲○○113年7月17日(10:12)警詢筆錄、乙○○113年7月17日(10:11)警詢筆錄 4.車手即少年王○勝提領畫面 5.少年藍○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寄送時間 寄送地 交付帳戶名及帳號 證據清單 1 寅○○ (提告) 於113年6月4日,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facebook,佯稱「保健基金會提供送米送油名義」,隨後向被害人寅○○謊稱輸入帳碼錯誤,並需寄送金融卡方能補救,致被害人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名下金融卡寄出。 113.6.9 21:51 桃園市○○區○○路000號一樓(7-11壢福門市) 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警詢筆錄 2.被害人存摺影本 3.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 u○○ (未提告) 於113年6月初,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facebook,佯稱「保健基金會提供送米送油名義」,隨後向被害人u○○謊稱輸入帳碼錯誤,並需寄送金融卡方能補救,致被害人u○○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名下金融卡寄出。 113.6.10 8:00 彰化縣○○市○○路000號 (7-11三民門市) ⑴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⑵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警詢筆錄 2.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貨態查詢系統擷圖 3.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3 l○○ (提告) 於113年6月10日20時許,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facebook,佯稱「保健基金會提供送米送油名義」,隨後向被害人l○○謊稱輸入帳碼錯誤,並需寄送金融卡方能補救,致被害人l○○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名下金融卡寄出。 113.6.10 17:55 高雄市○○區○○路00○0號一樓(7-11梓聖門市) ⑴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⑵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警詢筆錄 2.被害人存摺影本 3.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 q○○ (提告) 於113年6月3日,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facebook,佯稱「公益基金會提供小禮物名義」,隨後向被害人q○○謊稱輸入帳碼錯誤,並需寄送金融卡方能補救,致被害人q○○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名下金融卡寄出。 113.6.10 20:18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蝦皮店到店冠盈門市) ⑴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警詢筆錄 2.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 f○○ (提告) 於113年6月初,詐騙集團某成員以交友軟體,佯稱「基金會提供刮鬍刀名義」,隨後向被害人f○○謊稱輸入帳碼錯誤,並需寄送金融卡方能補救,致被害人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名下金融卡寄出。 113.6.10 22:10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7-11鹿洋門市)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警詢筆錄 2.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 NGUYEN THANHVAN 【中文姓名:t○○】 (未提告) 於113年6月7日,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facebook,佯稱「購買保險可獲利名義」,隨後向被害人t○○謊稱輸入帳碼錯誤,並需寄送金融卡方能補救,致被害人t○○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名下金融卡寄出。 113.6.10 10:22 南投縣○○鎮○○○路000號 (7-11鴻寶門市)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警詢筆錄 2.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附表甲:被告丙○○ 合併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匯款金額 (單位:新臺幣)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N○○ (提告) ⑴49,989元 ⑵50,00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呂辰琦 (提告) 49,959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F○○ (提告) 141,015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午○○ (提告) 99,099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辰○○ (提告) 49,012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R○○ (提告) 29,727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A○○ (提告) 18,019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亥○○ (提告) 22,000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n○○ (提告) ⑴49,985元 ⑵23,030元 ⑶9,999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P○○ (提告) ⑴1,251元 ⑵49,967元 ⑶8,999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L○○ (提告) ⑴8,008元 ⑵6,006元 ⑶11,012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O○○ (提告) 29,985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T○○ (提告) 6,998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卯○○ (提告) 11,012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天○ (提告) ⑴9,999元 ⑵9,998元 ⑶9,997元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乙:被告甲○○ 合併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匯款金額 (單位:新臺幣)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Z○○ (提告) 49,988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D○○(提告) 3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e○○ (提告) ⑴12,000元 ⑵48,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巳○○(提告) ⑴18,000元 ⑵45,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s○○(提告) ⑴31,032元 ⑵23,024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W○○(提告) ⑴49,985元 ⑵42,043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J○○(提告) ⑴14,941元 ⑵99,899元 ⑶50,015元 ⑷50,015元 ⑸49,959元 ⑹99,899元 ⑺50,123元 ⑻99,899元 ⑼14,941元 ⑽99,899元 ⑾49,959元 ⑿11,012元 ⒀49,969元 ⒁36,123元 ⒂99,899元 ⒃49,982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r○○(提告) ⑴9,999元 ⑵9,999元 ⑶9,999元 ⑷49,986元 ⑸26,137元 ⑹49,971元 ⑺19,998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G○○(提告) 49,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戌○○(提告) 5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v○○(未提告) ⑴49,919元 ⑵4,994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C○○(提告) 5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b○○(提告) 18,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y○○(未提告) ⑴49,949元 ⑵49,95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呂辰琦 (提告) 49,95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F○○ (提告) 141,015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午○○ (提告) 99,09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辰○○ (提告) 49,012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R○○ (提告) 29,727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A○○ (提告) 18,01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亥○○ (提告) 22,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n○○ (提告) ⑴49,985元 ⑵23,030元 ⑶9,99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P○○ (提告) ⑴1,251元 ⑵49,967元 ⑶8,99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L○○ (提告) ⑴8,008元 ⑵6,006元 ⑶11,012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O○○ (提告) 29,985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T○○ (提告) 6,998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卯○○ (提告) 11,012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天○ (提告) ⑴9,999元 ⑵9,998元 ⑶9,997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己○○ (提告) ⑴49,999元 ⑵19,998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壬○○ (提告) 1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w○○ (未提告) ⑴30,000元 ⑵3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K○○ (提告) ⑴2,231元 ⑵47,766元 ⑶49,884元 ⑷49,982元 ⑸49,967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c○○ (提告) ⑴49,905元 ⑵47,223元 ⑶11,011元 ⑷7,007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d○○ (提告) ⑴49,959元 ⑵45,046元 ⑶15,016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m○○ (提告) ⑴99,676元 ⑵14,676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Y○○ (未提告) 9,2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i○○ (提告) 49,985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宇○○ (提告) 5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地○○ (提告) 3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E○○ (提告) 99,899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 k○○ (提告) 48,182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 j○○ (提告) 30,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 S○○ (提告) 48,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 丑○○ (提告) 46,000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 癸○○ (提告) ⑴49,985元 ⑵49,985元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丙:被告丁○○ 合併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匯款金額 (單位:新臺幣)/交付帳戶名及帳號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a○○ (提告) 49,94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Q○○ (提告)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M○○ (提告) 1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黃○○ (提告) ⑴49,985元 ⑵49,989元 ⑶49,968元 ⑷49,986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X○○ (提告) 5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戊○○ (提告) 9,99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未○○ (提告) ⑴49,988元 ⑵24,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o○○ (提告) ⑴49,989元 ⑵49,986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U○○ (提告) ⑴49,959元 ⑵34,567元 ⑶10,123元 ⑷49,989元 ⑸49,96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V○○ (提告) 30,001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Z○○ (提告) 49,988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D○○(提告) 3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e○○ (提告) ⑴12,000元 ⑵48,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巳○○(提告) ⑴18,000元 ⑵45,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s○○(提告) ⑴31,032元 ⑵23,024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W○○(提告) ⑴49,985元 ⑵42,043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J○○(提告) ⑴14,941元 ⑵99,899元 ⑶50,015元 ⑷50,015元 ⑸49,959元 ⑹99,899元 ⑺50,123元 ⑻99,899元 ⑼14,941元 ⑽99,899元 ⑾49,959元 ⑿11,012元 ⒀49,969元 ⒁36,123元 ⒂99,899元 ⒃49,982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r○○(提告) ⑴9,999元 ⑵9,999元 ⑶9,999元 ⑷49,986元 ⑸26,137元 ⑹49,971元 ⑺19,998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G○○(提告) 49,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戌○○(提告) 5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申○○(提告) 29,985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v○○(未提告) ⑴49,919元 ⑵4,994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C○○(提告) 5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b○○(提告) 18,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B○○(提告) 49,825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y○○(未提告) ⑴49,949元 ⑵49,95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辛○○(提告) 49,95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h○○(提告) 39,066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x○○(未提告) ⑴50,000元 ⑵1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H○○(提告) 1,2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玄○○ ⑴99,899元 ⑵49,98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 g○○ (提告) 49,974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p○○ (提告) 38,060元(寄出卡片時餘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T○○(提告) ⑴23,023元 ⑵6,998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O○○(提告) ⑴49,909元 ⑵29,985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 子○○(提告) ⑴49,985元 ⑵49,984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 宙○○(提告) 10,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呂辰琦 (提告) 49,95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F○○ (提告) 141,015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午○○ (提告) 99,09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辰○○ (提告) 49,012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R○○ (提告) 29,727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A○○ (提告) 18,01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亥○○ (提告) 22,000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n○○ (提告) ⑴49,985元 ⑵23,030元 ⑶9,99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P○○ (提告) ⑴1,251元 ⑵49,967元 ⑶8,999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L○○ (提告) ⑴8,008元 ⑵6,006元 ⑶11,012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卯○○ (提告) 11,012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天○ (提告) ⑴9,999元 ⑵9,998元 ⑶9,997元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寅○○ (提告) 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u○○(未提告) ⑴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⑵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l○○ (提告) ⑴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⑵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q○○ (提告) ⑴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f○○ (提告)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NGUYEN THANHVAN 【中文姓名:t○○】(未提告)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丁:被告乙○○ 合併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匯款金額 (單位:新臺幣)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I○○(提告) 9,999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酉○○(提告) 149,941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W○○(提告) ⑴49,985元 ⑵42,043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J○○(提告) ⑴14,941元 ⑵99,899元 ⑶50,015元 ⑷50,015元 ⑸49,959元 ⑹99,899元 ⑺50,123元 ⑻99,899元 ⑼14,941元 ⑽99,899元 ⑾49,959元 ⑿11,012元 ⒀49,969元 ⒁36,123元 ⒂99,899元 ⒃49,982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r○○(提告) ⑴9,999元 ⑵9,999元 ⑶9,999元 ⑷49,986元 ⑸26,137元 ⑹49,971元 ⑺19,998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申○○(提告) 29,985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v○○(未提告) ⑴49,919元 ⑵4,994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C○○(提告) 5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B○○(提告) 49,825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辛○○(提告) 49,959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h○○(提告) 39,066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x○○(未提告) ⑴50,000元 ⑵1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H○○(提告) 1,2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巳○○ (提告) ⑴18,000元 ⑵45,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e○○(提告) 12,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玄○○ ⑴99,899元 ⑵49,989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 g○○ (提告) 49,974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p○○ (提告) 38,060元(寄出卡片時餘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 T○○(提告) 23,023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 O○○(提告) 49,909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 子○○(提告) ⑴49,985元 ⑵49,984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 宙○○(提告) 1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 庚○○(提告) 3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己○○ (提告) ⑴49,999元 ⑵19,998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壬○○ (提告) 1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w○○ (未提告) ⑴30,000元 ⑵3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K○○ (提告) ⑴2,231元 ⑵47,766元 ⑶49,884元 ⑷49,982元 ⑸49,967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c○○ (提告) ⑴49,905元 ⑵47,223元 ⑶11,011元 ⑷7,007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6 d○○ (提告) ⑴49,959元 ⑵45,046元 ⑶15,016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7 m○○ (提告) ⑴99,676元 ⑵14,676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 Y○○ (未提告) 9,2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9 i○○ (提告) 49,985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0 宇○○ (提告) 5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 地○○ (提告) 3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2 E○○ (提告) 99,899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3 k○○ (提告) 48,182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 j○○ (提告) 30,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5 S○○ (提告) 48,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6 丑○○ (提告) 46,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7 癸○○ (提告) ⑴49,985元 ⑵49,985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58號                    113年度偵字第6843號                    113年度偵字第7544號                    113年度偵字第7547號                    113年度偵字第7640號                    113年度偵字第7665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4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   被   告 丙○○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街0號5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乙○○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居苗栗縣○○鄉○○街00巷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律師         陳穎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Telegram暱稱「學友 張」、「Kai.」)、乙○○(Te legram暱稱「汪汪隊」)、丁○○(Telegram暱稱「菜包」)、甲○○(Telegram暱稱「苦苦戴」、「Hh Hh」)於民國113年4月間,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少年黃○杰(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案發時未滿18歲,另由警移送少年法庭)、藍○芯(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案發時未滿18歲,另由警移送少年法庭)、黃○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另由警移送少年法庭)、王○勝(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另由警移送少年法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日籠包」、「葛仔」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以Telegram群組「快殺1.0」、「快殺2.0」、「收包驗車群」、「尋找未來」及LINE群組「發財致富3.0」等群組聯繫,由丙○○擔任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乙○○擔任車手及收水,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甲○○擔任車手及收水,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收水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丁○○擔任車手、把風及收水,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 二、丙○○、乙○○、丁○○、甲○○分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由不詳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 ,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所示人頭帳戶。再由丁○○依照「日籠包」之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金額,及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為另一車手少年黃○棋把風。嗣丁○○、少年黃○棋於提款得手後,旋於提領地點附近,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少年黃○杰,復由少年黃○杰將款項交付予集團上手,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由不詳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法 ,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所示人頭帳戶。再由「日籠包」指示丁○○,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後,旋於提領地點附近,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甲○○,復由甲○○將款項交付予集團上手,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㈢由不詳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法 ,詐欺附表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所示人頭帳戶。再由「日籠包」指示乙○○、甲○○,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三所示金額後,旋於提領地點附近,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丁○○(附表三編號3至27)及不詳集團成員(附表三編號1、2、28),復由丁○○及不詳集團成員將款項交付予集團上手,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㈣由不詳集團成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法 ,詐欺附表四所示之人,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至附表四所示所示人頭帳戶。再由「日籠包」指示丙○○,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四所示金額後,旋於提領地點附近或甲○○位於苗栗縣○○市○○街00號之辦公室內,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少年黃○杰(附表四編號1)及丁○○、甲○○2人(附表四編號2至15),復由少年黃○杰及丁○○、甲○○2人將款項交付予集團上手,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㈤由不詳集團成員於附表五所示時間,以附表五所示詐騙方法 ,詐欺附表五所示之人,致附表五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五所示金額,至附表五所示所示人頭帳戶。再由「日籠包」指示少年藍○芯、王○勝,分別於附表五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五所示金額後,旋於提領地點附近,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甲○○及乙○○2人,復由甲○○及乙○○2人將款項交付予集團上手,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丁○○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以詐術收集他人向金融 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六所示詐騙方式詐欺附表六所示之人,致附表六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六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復由「葛仔」領取上開提款卡後,於113年6月12日17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台13線與八甲路口(聯合大學二坪校區附近)將上開提款卡、筆記型電腦1台及讀卡機1組交予丁○○,由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苗栗縣○○市○○路0段000巷0號之月心汽車旅館216號房內試卡。嗣警於同日19時19分許,至上址旅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丁○○所持有之提款卡14張、筆記型電腦1台、讀卡機1組及手機1支,始悉上情。 四、案經Q○○、M○○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移送偵辦; 己○○、壬○○、K○○、c○○、d○○、m○○、Y○○、i○○、宇○○、地○○、E○○、k○○、j○○、S○○、丑○○、癸○○、a○○、未○○、o○○、Z○○、D○○、e○○、巳○○、N○○、呂辰琦、F○○、午○○、辰○○、R○○、A○○、亥○○、n○○、P○○、L○○、O○○、T○○、卯○○、天○委由蕭蓁、I○○、酉○○、s○○、W○○、J○○、r○○、G○○、戌○○、申○○、C○○、b○○、B○○、辛○○、h○○、H○○、玄○○、g○○、p○○、子○○、宙○○、庚○○、U○○、寅○○、l○○、q○○、f○○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X○○、戊○○、V○○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黃○○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及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乙○○、甲○○、丁○○於警詢 、偵查及法院羈押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少年黃○杰、黃○棋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少年藍○芯、王○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被告4人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此部分犯嫌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同案少年黃○杰、黃○棋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此部分犯嫌堪以認定。 三、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丁○○、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此部分犯嫌堪以認定。 四、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並有監視器影像擷圖及附表三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乙○○、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丁○○雖於偵查中辯稱:我僅有於113年5月6至9日間向甲○○及乙○○收水等語,然其於警詢中已自陳曾於113年5月6至10日間與被告甲○○一同擔任收水工作。且被告甲○○、乙○○於偵查中均具結後證稱,其等確有將附表三編號3至27所示款項交付予被告丁○○,是被告丁○○所辯並無可採。被告乙○○、甲○○、丁○○此部分犯嫌堪以認定。 五、犯罪事實二㈣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附表四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丙○○、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丁○○雖於偵查中辯稱:我僅有於113年5月6至9日間向丙○○收水等語,然被告丙○○、甲○○於偵查中均具結後證稱,被告丁○○確有予被告甲○○共同向被告丙○○收取附表四編號2至15所示款項,是被告丁○○所辯並無可採。被告丙○○、甲○○、丁○○此部分犯嫌堪以認定。 六、犯罪事實二㈤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及同案少年藍○芯、王○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五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甲○○、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此部分犯嫌堪以認定。 七、犯罪事實三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法院羈押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子綾、田熒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乙○○及被告丁○○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附表六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此部分犯嫌堪以認定。 八、所犯法條: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等情形。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純係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時,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本件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於該次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1條,且將原規定之序文「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配合同法第6條修正為「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該次修正內容並未涉及本案相關之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實質變更,尚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變更,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㈣附表四編號1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㈣附表四編號2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㈢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編號1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編號2、4、5、6、9、10、11、13、15至28及犯罪事實二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㈣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編號3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㈡、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編號4至8、10、11、14、犯罪事實二㈣附表四編號2至15及犯罪事實二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㈤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㈠附表一編號1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㈠附表一編號2至10、犯罪事實二㈡、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編號3至27、犯罪事實二㈣附表四編號2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而收集帳戶等罪嫌。  ㈥共同正犯:  ⒈被告丁○○與少年黃○棋、黃○杰、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丁○○、甲○○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 實二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乙○○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二㈢附 表三編號1、2、28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乙○○、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 實二㈢附表三編號9、13、15至27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被告甲○○、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犯 罪事實二㈢附表三編號3、7、8、12、1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⒍被告乙○○、甲○○、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編號4、5、6、10、11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⒎被告丙○○與少年黃○杰、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犯 罪事實二㈣附表四編號1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⒏被告丙○○、丁○○、甲○○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 犯罪事實二㈣附表四編號2至15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⒐被告甲○○、乙○○與少年藍○芯、王○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二㈤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⒑被告丁○○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三部 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㈦想像競合犯:   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 與渠等首次所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間;及渠等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犯行間,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㈧數罪併罰:   被告丙○○就附表四所示各次犯行間;被告乙○○就附表三編號 1、2、4、5、6、9、10、11、13、15至28及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間;被告甲○○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3至8、10、11、14、附表四編號2至15及附表五所示各次犯行間;被告丁○○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3至27、附表四編號2至15、附表六所示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另附表三編號24與附表四編號13之T○○為同一人,附表三編號25與附表四編號12之O○○為同一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三編號20之e○○為同一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三編號19之巳○○為同一人,請論以接續犯。  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部分:  ⒈被告丁○○明知少年黃○杰、黃○棋於案發時均為未滿18歲之少 年,仍與少年黃○杰、黃○棋共同實施犯罪事實二㈠所示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⒉本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丙○○、乙○○、甲○○於案發時已知悉或 預見少年黃○杰、藍○芯、王○勝為未滿18歲之少年,附此敘明。 九、沒收部分:  ㈠扣案被告丁○○所持有之提款卡14張及被告4人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被告丙○○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被告乙○○報酬為提領及收水金額之2%;被告甲○○擔任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擔任收水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被告丁○○報酬為提領、把風及收水金額之2%),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被告4人所有、用於從事詐欺工作之手機,及扣案被告丁 ○○所持有之讀卡機1組、筆記型電腦1台,均為渠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曾亭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黎百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 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