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M-113-訴-433-20250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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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融 選任辯護人 楊昀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01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 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品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嫌,與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金審訴字第2701號其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另案,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39號、113年度偵字第20268號),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分別繫屬於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本案與另案之起訴書在卷可參。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希望本案與另案由同一法院合併審判,茲已徵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