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M-113-訴-439-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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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少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 日113年度訴字第4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少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韓少祺(下稱上訴人)之住所地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0樓,但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上訴人,由受僱之社區警衛室人員收受而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雖上訴人因不服判決而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1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