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M-113-訴-461-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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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6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吳坤龍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坤龍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其自113年11月7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丙字第223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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