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MLDM-113-訴-476-20241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文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91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杜文欽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執 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杜文欽於審 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㈡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㈠及㈡所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於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駕車闖紅燈,經警方鳴笛要 求其停車受檢後,竟即為求逃逸,而在若干鄉鎮及市區道路上,駕駛車輛陸續超速行駛、闖紅燈、逆向行駛、蛇行變換車道等以實施危險駕駛行為,觀其行為不僅潛藏釀生交通事故之高度風險,更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甚鉅,致生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危險,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經警方圍捕後,為求逃逸竟又起意駕駛車輛朝警用車輛衝撞,以此等強暴行為妨害警員執行職務,並致使警員職務上所掌管之警用車輛保險桿及尾燈損壞,因而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素行非差,又其犯後於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其業已賠償警用車輛之維修費用(見偵卷第63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泥作,家中尚有2個小孩及母親需其扶養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酌以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