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M-113-訴-504-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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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彥廷 具 保 人 黃宇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彥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黃宇澤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113年12月12日下午4時10分許到庭行準備程序,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或敦促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未有所獲,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上開準備程序報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暨檢還之本院拘票、檢附之員警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現經另案發布通緝等情,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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