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M-113-訴-524-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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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佳恩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 午4時宣示判決,然因被告宋佳恩另經本院安排調解程序,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含當事人)亦已充分辯論、陳述,為免再開辯論所致程序繁複及奔波勞費,並維護當事人權益,基於上述重大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