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MLDM-113-訴-536-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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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賢 男 游宸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 午4時宣示判決,然因被告陳政賢與告訴人吳貝陵、林哲弘達成調解,並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需時處理匯款事宜,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含當事人)亦已充分辯論、陳述,為免再開辯論所致程序繁複及奔波勞費,並維護當事人權益,復考量被告陳政賢、游宸昊為共同被告關係,為求判決之一致性,基於上述重大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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