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MLDM-113-訴-586-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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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緝字第550號、第551號、第552號、第55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娟被訴如附表一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淑娟民國113年1月初某日,加入 LINE暱稱「老闆」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並依「老闆」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達之指示,持「老闆」託人轉交之之金融卡,提領他人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匯入該提款卡所屬帳戶之款項,再依「老闆」之指示,將所提領款項交予其指定之該集團成員,以繳回該詐欺集團,而擔任俗稱「車手」之提領詐欺贓款工作。嗣黃淑娟與其等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至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即由黃淑娟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由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之詐欺贓款,以此方式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取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財物,並旋將領取之贓款交付予附近之詐欺集團成員,製造金流追查斷點,以掩飾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為洗錢行為。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 E暱稱「老闆」、「張志雄」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並擔任取款車手工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實施詐騙,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即指示黃淑娟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得手後,將領得款項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收水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情,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752號等提起公訴,並於113年9月13日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58號),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6752號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酌以被告於另案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其中附 表編號7之事實,與被告於本案起訴之事實相同,為同一被害人遭同一詐欺集團所騙,為同一案件。又本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係於113年12月2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8日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稽。則本案應屬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複起訴之情形,且本院繫屬在後,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號 提領時間/金額/地點 案號 趙馨郡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 佯裝為貸款代辦人員,向趙馨郡佯稱因帳號錯誤導致帳戶遭凍結,需匯款解除凍結等語,致趙馨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19日下午1時50分許/2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20日凌晨0時4分許/2萬元/不詳 113偵6764 附表二: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轉帳匯入之金融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趙馨郡 (提告) 113年1月16日19時許,某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投放假借款廣告,嗣告訴人趙馨郡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珍妮(信貸)」聯繫,「林珍妮(信貸)」佯稱因帳號密碼錯誤,帳戶遭凍結,需支付貸款金額2%認證解凍,致告訴人趙馨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1月19日13時50分許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淑娟 113年1月20日 0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沙鹿鹿寮郵局 20,000元 113偵16752 113年1月19日13時51分許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淑娟 113年1月20日 0時5分許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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