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MLDM-113-訴-640-20250305-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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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5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裁 定如下: 主 文 蘇俊男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俊男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被告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自114年2月24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助字第83號、第83號之1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參,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4年2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