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MLDM-113-訴-650-202503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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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 第1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駿基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駿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 年12 月26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茲本案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且前 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