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M-113-訴-651-202503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OO ER HAN(中文姓名:邱尔涵,馬來西亞籍) 住Block B-00-00 Nusa Dutad Rich Executive Suites Jalan Duta0 Taman Nusa00000 Iskandar Puteri Johor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OO ER HAN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被告KHOO ER HAN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訊問後,認為其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被告表示沒有意見,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承認犯行,並有卷內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等為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衡諸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在我國無一定之住居所,在臺無親人,羈絆不深,於113年10月29日入境臺灣後旋為本案犯行,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倘若交保在外仍可輕易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對公共利益影響極大,應認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考量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危害社會治安、經濟秩序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14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