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M-113-訴-76-202410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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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柏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一「更正前」欄內所示部分, 均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更正後」欄內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一「更正前」欄內所示部分 ,顯均係出於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附表一「更正後」欄所示。 三、至原判決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4部分,本院不予更 正,請檢察官另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誤寫所在欄位及位置 更正前 更正後 1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㈠倒數第4行至第1行 與本案被告2人所犯同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態樣無涉,亦即上開修正並未涉及被告2人行為後刑罰法令內容之變更,無庸比較新舊法,逕予適用新法即可。 與本案被告所犯同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態樣無涉,亦即上開修正並未涉及被告行為後刑罰法令內容之變更,無庸比較新舊法,逕予適用新法即可。 2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㈡倒數第5行至第4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中就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為(不包含附表編號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告訴人匯入之帳戶 主文 1 甘茂軒 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8日12時許,在臉書上佯稱為「林辰」刊登販售IPHONE 14 pro手機,並以LINE ID「Eric00000000」與告訴人討論購買商品等事,致告訴人陷入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2年3月18日12時34分許 2萬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所有人:鄭安妤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房柏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8(含SIM卡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劉凡 被告於112年3月16日11時27分許,在臉書「MARKET PLACE」上佯稱為「林辰」刊登販售APPLE WATCH S7 45mm,並以LINE ID為「Eric00000000」、暱稱為「魚魚」與告訴人討論購買商品等事,後又佯稱另可出售手機予告訴人,要求告訴人先匯部分訂金,致告訴人陷入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2年3月16日12時58分許 7,500元 2-1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歐怡君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房柏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8(含SIM卡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20日08時25分許 1萬3,000元 2-2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所有人:鄭安妤 帳號000-000000000000 3 李大全 被告於112年3月19日,在臉書「MARKET PLACE」上佯稱為「林辰」刊登販售APPLE WATCH、並以LINE暱稱「魚魚」與告訴人討論購買商品等事,致告訴人陷入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2年3月19日09時23分許 7,500元 3-1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歐怡君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房柏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8(含SIM卡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元翔 被告於112年4月13日15時許,見告訴人吳元翔刊登要購買手機,便在臉書上佯稱為「房沈沈」要販售販售手機給告訴人,並以 「房沈沈」之臉書 MESSENGER與告訴人討論購買商品等事,後又於同日20時51分許,再向佯稱需借1萬元取貨,方能將手機出貨予告訴人,並要求告訴人匯款,致告訴人陷入錯誤,依指示將款項1萬元匯入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13日20時51分許 4,500元 4-1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劉姷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房柏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8(含SIM卡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4月13日21時46分許 1萬元 4-2華南銀行帳戶所有人:房柏辰 帳號000-000000000000 5 馬惠琳 被告於112年3月19日,在臉書上佯稱為「張偉哲」刊登販售手機,並以LINE ID為「Eric00000000」、暱稱為「魚魚」與告訴人討論購買商品等事,要求告訴人先匯款訂金5,000元才會出貨,出貨後又要求告訴人再匯款5,000元,並佯稱先前有遭詐騙之經歷,要求告訴人給付尾款,致告訴人陷入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 3時46分許 5,000元 5-1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鍾岷祐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房柏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8(含SIM卡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4月21日 9時57分許 5,000元 5-2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傅文通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22日11時28分許 1萬元 5-3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江玉芬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6 郭俊偉 被告於112年4月20日晚上在臉書上,佯稱為「張偉哲」刊登販售手機IPHONE 14,並以臉書 MESSENGER與告訴人討論購買商品等事,並要求告訴人先匯部分訂金,致告訴人陷入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12時09分許 5,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傅文通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房柏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8(含SIM卡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4月21日12時31分許 3,500元 7 張士賢 被告於112年4月20日晚上在臉書上,佯稱為「張偉哲」刊登販售手機IPHONE 14 PRO,並以臉書 MESSENGER與告訴人討論購買商品等事,並要求告訴人先匯部分訂金,後未出貨,致告訴人陷入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2年4月21日12時40分許 6,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傅文通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房柏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8(含SIM卡1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4月21日17時54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所有人:鍾岷祐 帳號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