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MLDM-113-重訴-1-20250109-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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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泉光 指定辯護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余泉光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刑 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0月24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於被告位在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該裁定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母徐春妹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頁)。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