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MLDM-113-重訴-10-202503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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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品銜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548號、第10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品銜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 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法院認被告為第105條第2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品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因被告所犯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有傳喚證人到庭詰問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 三、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因有被告 之供述及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涉犯之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有期徒 刑之重罪,迄今猶否認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及參與犯罪組織 犯行,本案尚有證人待進行交互詰問,是揆諸前開說明,基 於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認該羈押之必要性目前尚無從透過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既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客觀上實難排除其透過第三人或以傳遞書信、物件方式間接勾串證人或共犯,進而影響他人證述之可能性,是本件亦有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命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