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M-113-金訴-110-20250114-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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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美如 選任辯護人 林慶皇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㈠⑵之「應以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判決意旨參照)。」更正為「新法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舊法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判決之論罪 科刑欄㈠⑵之「應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判決意旨參照)。」此段,與本件刑事判決其餘所載部分均不一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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