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M-113-金訴-304-202503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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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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