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MLDM-113-附民-151-202410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張瀞今 被 告 洪家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