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LDM-113-附民-240-20241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李汶芳 被 告 朱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