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MLDM-113-附民-245-20241223-4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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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潘玉姍 被 告 蘇宥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籃立為 黃瑾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籃立為、黃瑾暄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