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M-113-附民-275-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謝國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林雯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 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