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MLDM-113-附民-416-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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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楊喬安 陳仁杰 被 告 林志豪 何碧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86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志豪、何碧芳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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