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LDM-113-附民-431-202412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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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李家均 林書弘 陳慧喬 被 告 林哲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