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M-113-附民-461-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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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陳昱如 被 告 柯泳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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