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M-113-附民-485-202412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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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趙誠瑞 被 告 陳進寶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1 月2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院目前並未承審被告之相關刑事案件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其上蓋有本院收狀戳)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以相關偵查案號、被告身分證字號查詢)附卷可稽。足認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