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M-113-附民-514-202503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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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張毓芳 被 告 鍾永峰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 號○○○○○○○○○) 居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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