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MLDM-114-交易-8-202502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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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龍 林鳳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兼被告張文龍、林鳳秋互相告訴對方過失傷害 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兼被告張文龍、林鳳秋於本院審理中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2張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張文龍、林鳳秋如需請求對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應另行提出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說明如前,特此再次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