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MLDM-114-交訴-6-20250317-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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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晨律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晨律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晨律所涉肇事逃逸等案件,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其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自白犯罪,併參酌偵查、審理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本院認為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