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M-114-侵訴-8-20250331-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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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H000-A113060 年籍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洪錦榮 指定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8號),聲 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BH000-A11306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為本案被害人,依法聲請訴訟參與,以陳述意見,維護訴訟權益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8號案件繫屬中,是被告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聲請人為被害人,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又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尚無不當之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