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M-114-原訴-2-20250312-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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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婷依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江婷依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14年4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