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MLDM-114-單禁沒-1-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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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瑋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該犯行係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為由,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01號簽結乙節,有苗栗地檢署民國113年10月21日苗檢熙樂113毒偵901字第1130027921號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2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1包(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302號,見毒偵卷第65頁),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700092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31、51、66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4851公克 驗餘淨重0.470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