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MLDM-114-單禁沒-12-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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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景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4.4291公克 )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景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總淨重4.4574公克、驗餘總淨重4.4291克),均屬違禁物,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3年3月8日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3年11月4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09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3年10月29日中戒所衛字第1131000348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晶體4包(驗餘總淨重4.4291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查(113年度毒偵字第419號卷第207至209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