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M-114-單禁沒-13-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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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岷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岷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毒偵卷第100頁,本院卷第9至11頁)。又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07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19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5至29、54至56頁),足認扣案之晶體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述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其上而無法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