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M-114-單禁沒-15-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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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號、1 13年度毒偵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21日釋放,並經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40號卷,下稱偵卷,第373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白色粉末1包(苗檢114年度安保字第29號;見偵卷第365頁),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80025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1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0455公克 驗餘淨重0.040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