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MLDM-114-單禁沒-25-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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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兆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420公克)含 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被告鍾兆頡(下 稱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被告非創傷性腦出血造成肢體無力,造成永久無治癒之可能,已生活無法自理,且觀察、勒戒之執行機關亦認執行實有困難,又被告之病症既無康復之表徵,法務部○○○○○○○○○○○○○○○○)拒絕被告入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第15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苗栗看守所113年8月28日苗所戒字第11308005150號函暨所附拒絕入所評估單、大千綜合醫院113年9月30日千醫字第2024090084號函、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第150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淡褐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420公克)經鑑驗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537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查(112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卷第109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