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MLDM-114-單禁沒-4-20250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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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 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博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第134號、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所持有之毒品1包(毛重0.41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67公克,驗後淨重0.165公克),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第134號、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0.45公克, 驗前淨重0.167公克,驗餘淨重0.165公克),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查(見毒偵524卷第104頁至第105頁)。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