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M-114-單禁沒-7-202502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03號、第20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君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3號、第20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3號、第20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所含成分、驗餘淨重及鑑定書,均詳附表所示),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㈢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9包(含包裝袋) 鑑定結果: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55公克,驗餘淨重13.53公克(詳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2350號鑑定書,見毒偵1332卷第4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含包裝袋) 鑑定結果:送鑑晶體10包,指定鑑驗3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15.6337公克,總純質淨重12.4601公克(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05號鑑驗書,見毒偵1332卷第52頁) 3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 鑑定結果: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3.25公克,驗餘淨重3.21公克(詳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5780號鑑定書,見毒偵276卷第130頁) 4 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 鑑定結果:送鑑晶體4包,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0003公克,驗餘淨重0.9929公克,驗前總毛重4.2公克(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48號鑑驗書,見毒偵276卷第124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