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MLDM-114-單聲沒-2-202503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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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苡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050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苡甄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下稱苗檢)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05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9至121頁,本院卷第9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屬仿冒品,此有被害人阿迪達斯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5至47、71至73、139頁)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商標00000000 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2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商標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Trefoil Version 5(device mark) 商標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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