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M-114-易-100-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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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志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自白犯罪,併參酌偵查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本院認為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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