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M-114-易-114-2025022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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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能 (已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 3年度易字第773號、113年度苗簡字第1486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嘉能業於民國114年1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易114卷第5頁)。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